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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办法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增强金融在支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效的推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的合理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各项货币信贷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扩大信贷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地方预算中安排,奖励办法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此办法奖励范围为我市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抚顺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分行、中国银行抚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分行、交通银行抚顺分行、中信银行抚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顺市分行、抚顺银行、锦州银行新宾支行、锦州银行清原支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抚顺办事处、沈抚农村商业银行、沈东村镇银行、启运村镇银行、银通村镇银行、丰源村镇银行、清原村镇银行和启通村镇银行。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按新增贷款额度奖励标准:

1.全年新增贷款5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5万元;

2.全年新增贷款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10万元;


3.全年新增贷款2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20万元;

4.全年新增贷款3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按贷款增速奖励标准:

1.全年贷款增幅超过26%的金融机构,奖励2万元;

2.全年贷款增幅超过30%的金融机构,奖励3万元;

3.全年贷款增幅超过40%的金融机构,奖励5万元。

第七条 按存贷比奖励标准:

1.存贷比达到60%的金融机构,奖励3万元;

2.存贷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奖励5万元。

第八条 超额完成计划指标奖励标准:

1.超额完成计划指标5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10万元;

2.超额完成计划指标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表彰:

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对新增贷款前三名的金融机构进行表彰,市政府将授予“支持抚顺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机构主要负责人将被推荐为年度“抚顺市劳动模范”,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向其上级行(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其他有关部门奖励标准:

全市新增贷款超过100亿元,将对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规模适度增长做出贡献的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抚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组成,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统计口径计算相应指标,填报奖励资金考评表,于下一年年初报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抚顺银监分局和抚顺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机构按月上报的信贷投放情况对新增贷款额度、贷款增速进行审核,并汇总全市新增贷款排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同时,银监分局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质量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由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分局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发布信贷投放信息,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奖励情况。

第十六条 由市财政局向审核通过的金融机构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汇总并报送信贷新增情况,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将对全市各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奖励政策取得实际效果。

第十八条 市银监分局将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各项货币信贷政策情况,重点加强对贷款投放质量和效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该机构的评奖资格:

1. 虚报数据,骗取奖励资金的;

2. 信贷质量恶化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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