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高新司、教育部科技司关于报送2010、2011年度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国科高函【2012】7号)
各国家大学科技园:
为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和《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的执行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税式支出测算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124号)要求,科技部高新司、教育部科技司联合对国家大学科技园2010、2011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请你们认真、如实填写2010、2011年度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应纳营业税税额计算方法见附件2),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调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寄送至科技部高新司工业发展处。
附件1. 2010、2011年度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附件2. 税式支出测算方法(030080)
地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邮编:100862
联系人及电话:
科技部高新司: 李 蕾 刘志春 010-58881560
教育部科技司: 谭 华 舒 华 010-66097937
科技部高新司
教育部科技司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教育部科技司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附件1:2010、2011年度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
通讯地址 | 单位性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是否已免税 | 2010 | ||||
2011 | ||||||
应免税额度(万元) |
2010 | 营业税 | ||||
房产税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2011 | 营业税 | |||||
房产税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已免税额度(万元) |
2010 | 营业税 | ||||
房产税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2011 | 营业税 | |||||
房产税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
如未免税,请说明原因: | ||||||
免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
对今后税收工作的建议: 单位公章 | ||||||
附件2:
税式支出测算方法(030080)
--“对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政策代码、出处、优惠方式及政策内容
1. 政策代码:030080
2. 政策出处:(财税[2007]12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优惠方式:免税
4. 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计算方法说明
1.确定税基。税基是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
这里所称“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即国家大学科技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 号),是指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中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2)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3)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这里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6)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这里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2.确定适用税率及纳税人类别。该项政策优惠对象中构成营业税应税对象的场地房屋出租业务和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由于是基于机构征收的营业税,所以没有起征点的适用问题。
3.综上,该项政策的优惠内容与纳税人所处行业和业务类型没有显著关联,适用总量模型进行测算。
三、计算公式
税式支出金额=应纳营业税税额=(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总额)×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