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省(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上海、江苏、浙江、长江、广东、广西、黑龙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内河航运的有关要求,保障内河航行安全,推动内河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工作,我局制定了《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次补助实施时间截止至2012年4月30日。
二、本批次补助方式为政府采购设备,组织免费为船舶用户安装上船。
三、本批次补助实施范围为航行于内河四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包括黑龙江和松花江水系、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以及澜沧江-湄公河水域)100总吨以下的客船(包括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旅游船),具体分配数量见附表。
四、本批次补助船舶以各单位根据《关于统计内河航行客船数量的紧急通知》(海便函[2011]826号)文件要求上报的本辖区登记的船舶数据清单为基础,原则上选取本辖区100总吨及以下、在ais基站覆盖范围运营的客船,允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不得超出所报清单范围。其中,黑龙江海事局优先考虑中俄界河国际航行运输船舶,云南省地方海事局优先考虑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行运输船舶。
五、请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明确项目协调人和联络人,其中协调人为各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分管领导,联络人为各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联络的部门负责人。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于2012年2月20日前将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方案书面上报部海事局。
六、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将工作总结于2012年5月10日前上报部海事局,同时按《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统计单》(附件3)格式上报统计汇总清单。
七、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电话:010-65292588; 传真:010-65292875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附表: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分配表
水域范围 | 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 分配数量 |
长江水系、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澜沧江-湄公河 | 上海海事局 | 120 |
江苏海事局 | 220 | |
浙江海事局 | 100 | |
长江海事局 | 900 | |
上海市地方海事局 | 20 | |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 | 450 | |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 | 50 | |
安徽省地方海事局 | 10 | |
山东省地方海事局 | 90 | |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 | 650 | |
湖北省地方海事局 | 120 | |
江西省地方海事局 | 120 | |
四川省地方海事局 | 300 | |
重庆市地方海事局 | 200 | |
云南省地方海事局 | 170 | |
珠江水系、黑龙江和松花江水系 | 广东海事局 | 400 |
广西海事局 | 400 | |
黑龙江海事局 | 200 |
为促进内河航运安全发展,提升内河航行船舶的避碰能力,推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简称ais)设备在国内航行船舶中普及应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思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促进内河航运经济发展,保障船舶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国家对部分内河航行重点船舶安装ais设备进行财政补助。
二、工作目标
中国海事局分批次对部分内河航行的重点船舶安装ais设备进行财政补助,以推动内河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设备,提高船舶安全性能,强化内河滚装运输、水上客运和渡运,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促进节能减排,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安全监管体系,营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内河水运环境。
三、补助实施范围和形式
(一)补助实施范围
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补助实施范围。
(二)补助实施形式
政府使用专项资金集中采购设备,组织安装上船。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内河航行船舶安装ais设备补助是一项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的重要工程,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安全效益。各单位要切实提高重视程度,明确工作职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做好政府采购。
中国海事局负责ais财政补助项目政府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ais设备招投标工作,确定中标厂家及设备产品类型,对入围设备产品封存样机,对补助上船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
(三)实施要求。
1、制定实施方案。
各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分配表》,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报备部局后实施。实施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协调人和联络人,货物接收地点,安装实施范围,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纪律要求,宣传方案等。
2、货物发送和接收。
设备厂家按照分配数量,发送货物到指定地点,各海事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确认,并填写《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收/发货确认单》(附件1)。
3、现场安装及检验。
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设备厂家、船舶用户、船检机构,按照实施方案对船舶进行ais设备现场安装和检验,并及时更新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内的相关信息。各海事管理机构应指派人员参与设备的安装确认工作,监督各方如实填写《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确认单》(附件2)。《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确认单》需经海事管理机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以上)审核盖章。
4、船舶用户提交材料。
享受补助的船舶用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船舶用户身份证复印件、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海上移动识别码(mmsi)证书复印件。
5、使用培训及售后。
设备厂家或其代理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船舶资料初始录入工作,负责海上移动识别码(mmsi)的代申请,对用户进行操作使用培训,并向船舶用户发放设备保修规定和维修联系方式等书面材料。
(四)建好工作档案。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保存《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确认单》和船舶用户提交的相关材料,一船一档备查,并按照《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统计单》(附件3)的格式上报汇总数据,确保汇总数据与实际一致。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重视宣传工作,将补助实施的相关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六)强化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注重对船舶安装船载ais设备补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不规范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各级管理机关、单位及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其他要求
对于安装本补助设备的船舶,船检机构不收取设备安装检验费用。
享受本补助的船舶用户应按规定正常使用ais设备,海事管理机构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本方案所及ais设备系政府发放的专项补助,只能提供给补助适用对象使用,不得随意拆解、故意损坏、转卖给其它船舶。
附件1: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收/发货确认单
编号: 发货日期:
货物名称 |
| 应发货物数量 | ||
收货单位 | 实际收货数量 | |||
指定发货地点 (地址及邮编) | ||||
收货单位联系人&电话 | ||||
发货单位(盖章) | 收货单位审签(盖章): | |||
附件2: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确认单
船名: 编号:
船舶类型 | 总吨 | |||
安装日期 | 设备型号: | |||
船舶公司名称 | ||||
船长/联系人及电话: | ||||
mmsi号: | ||||
安装清单: 1. 主机 no: 2. vhf,gps天线 3. 是否对设备使用进行培训 是 否 | 4. 是否正确调试设备、录入船舶信息 是 否 5. 用户对厂方的安装及服务是否满意 是 否 6. 是否在船舶检验证书中标注新装ais设备 是 否 (何时可标注 ) | |||
设备安装方(公司名称): 安装人员: | 最终用户(船方)签字: | |||
船舶检验人员签字: | 现场海事执法人员签字及执法证号: 海事管理机构(盖章) | |||
本安装确认单一式四份,设备安装方、船舶用户、船检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各持一份。
附件3: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统计单
船舶名称 | 船舶类型 | 总吨 | 船籍港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联系人 | 设备安装时间 | 填报海事机关 |
填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