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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省(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上海、江苏、浙江、长江、广东、广西、黑龙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内河航运的有关要求,保障内河航行安全,推动内河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工作,我局制定了《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次补助实施时间截止至2012年4月30日。
二、本批次补助方式为政府采购设备,组织免费为船舶用户安装上船。
三、本批次补助实施范围为航行于内河四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包括黑龙江和松花江水系、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长江水系、珠江水系以及澜沧江-湄公河水域)100总吨以下的客船(包括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旅游船),具体分配数量见附表。
四、本批次补助船舶以各单位根据《关于统计内河航行客船数量的紧急通知》(海便函[2011]826号)文件要求上报的本辖区登记的船舶数据清单为基础,原则上选取本辖区100总吨及以下、在ais基站覆盖范围运营的客船,允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不得超出所报清单范围。其中,黑龙江海事局优先考虑中俄界河国际航行运输船舶,云南省地方海事局优先考虑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行运输船舶。
五、请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明确项目协调人和联络人,其中协调人为各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分管领导,联络人为各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日常联络的部门负责人。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于2012年2月20日前将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方案书面上报部海事局。
六、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将工作总结于2012年5月10日前上报部海事局,同时按《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统计单》(附件3)格式上报统计汇总清单。
七、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电话:010-65292588; 传真:010-65292875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表: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分配表

水域范围

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分配数量

长江水系、京杭运河与淮河水系、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澜沧江-湄公河

上海海事局

120

江苏海事局

220

浙江海事局

100

长江海事局

900

上海市地方海事局

20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

450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

50

安徽省地方海事局

10

山东省地方海事局

90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

650

湖北省地方海事局

120

江西省地方海事局

120

四川省地方海事局

300

重庆市地方海事局

200

云南省地方海事局

170

珠江水系、黑龙江和松花江水系

广东海事局

400

广西海事局

400

黑龙江海事局

200



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方案

为促进内河航运安全发展,提升内河航行船舶的避碰能力,推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简称ais)设备在国内航行船舶中普及应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工作思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具体要求,促进内河航运经济发展,保障船舶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国家对部分内河航行重点船舶安装ais设备进行财政补助。
二、工作目标
中国海事局分批次对部分内河航行的重点船舶安装ais设备进行财政补助,以推动内河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设备,提高船舶安全性能,强化内河滚装运输、水上客运和渡运,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促进节能减排,构建现代化内河水运安全监管体系,营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内河水运环境。
三、补助实施范围和形式
(一)补助实施范围
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补助实施范围。
(二)补助实施形式
政府使用专项资金集中采购设备,组织安装上船。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内河航行船舶安装ais设备补助是一项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的重要工程,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安全效益。各单位要切实提高重视程度,明确工作职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协调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做好政府采购。
中国海事局负责ais财政补助项目政府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ais设备招投标工作,确定中标厂家及设备产品类型,对入围设备产品封存样机,对补助上船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
(三)实施要求。
1、制定实施方案。
各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补助实施分配表》,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报备部局后实施。实施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协调人和联络人,货物接收地点,安装实施范围,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纪律要求,宣传方案等。
2、货物发送和接收。
设备厂家按照分配数量,发送货物到指定地点,各海事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确认,并填写《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收/发货确认单》(附件1)。
3、现场安装及检验。
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设备厂家、船舶用户、船检机构,按照实施方案对船舶进行ais设备现场安装和检验,并及时更新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内的相关信息。各海事管理机构应指派人员参与设备的安装确认工作,监督各方如实填写《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确认单》(附件2)。《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确认单》需经海事管理机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以上)审核盖章。
4、船舶用户提交材料。
享受补助的船舶用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船舶用户身份证复印件、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海上移动识别码(mmsi)证书复印件。
5、使用培训及售后。
设备厂家或其代理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船舶资料初始录入工作,负责海上移动识别码(mmsi)的代申请,对用户进行操作使用培训,并向船舶用户发放设备保修规定和维修联系方式等书面材料。
(四)建好工作档案。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保存《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确认单》和船舶用户提交的相关材料,一船一档备查,并按照《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统计单》(附件3)的格式上报汇总数据,确保汇总数据与实际一致。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重视宣传工作,将补助实施的相关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六)强化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注重对船舶安装船载ais设备补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不规范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各级管理机关、单位及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其他要求
对于安装本补助设备的船舶,船检机构不收取设备安装检验费用。
享受本补助的船舶用户应按规定正常使用ais设备,海事管理机构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本方案所及ais设备系政府发放的专项补助,只能提供给补助适用对象使用,不得随意拆解、故意损坏、转卖给其它船舶。

附件1: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收/发货确认单
编号:  发货日期:

货物名称

 

应发货物数量

 

收货单位

 

实际收货数量

 

指定发货地点

(地址及邮编)

 

收货单位联系人&电话

 

发货单位(盖章)

 

收货单位审签(盖章):



附件2: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确认单
船名:  编号:

船舶类型

 

总吨

 

安装日期

 

设备型号: 

船舶公司名称

 

船长/联系人及电话:

 

mmsi号:

 

安装清单:

1. 主机  no:

2. vhf,gps天线

 

3. 是否对设备使用进行培训

是 否

4. 是否正确调试设备、录入船舶信息

是 否

5. 用户对厂方的安装及服务是否满意

是 否

 6. 是否在船舶检验证书中标注新装ais设备

是 否

(何时可标注 

设备安装方(公司名称):

安装人员:

 

最终用户(船方)签字:

船舶检验人员签字:

现场海事执法人员签字及执法证号:

海事管理机构(盖章)


本安装确认单一式四份,设备安装方、船舶用户、船检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各持一份。

附件3:船舶安装ais补助设备统计单

船舶名称

船舶类型

总吨

船籍港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联系人

设备安装时间

填报海事机关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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