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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消费[201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号)有关规定,我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了《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单位)粘胶纤维生产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人:陈新伟 纵瑞龙
电话:010-68205661 68205662
传真:010-68207178
邮箱:chenxinwei@miit.gov.cn
zongruilong@miit.gov.cn

附件:1.《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粘胶纤维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第三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粘胶纤维生产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2年开展1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要求;
(三)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第五条 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设立和布局、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做出简要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核和公告

第六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规定时限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个月内完成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同意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名单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条 对进入公告名单的 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新项目备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尚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达标计划,加快淘汰和改造步伐,争取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 请 单 位: 盖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

一、是否通过相关审核是指企业通过相关清洁生产、能源方面的审核、审计。
二、是否通过相关认证是指企业通过环保、质量、新产品等方面的认证。
三、企业总生产能力是指按标准规格核定的设计产能,短纤1.5dx38mm,长丝120d。
四、附表二按不同生产线分别填表。
五、提供营业执照、项目批文、环评意见、三同时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上年废水、废气排放监测数据或当地环保部门的检测合格报告、环保缴费单、清洁生产审核意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新产品证书等复印件。

附表一: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建厂时间 全员人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编 e-mail 
通过何种相关审核 
通过何种相关认证 
银行信用等级 
企业总生产能力(万吨/年) 
产品品种 
上年度实际产量(万吨)长丝:短纤:
上年度企业产值(万元) 
上年度出口交货值(万元)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企业净资产(万元) 
用地总面积(万平方米)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传真:

附表二:
企业工艺装备情况表
序号名称内容备注
1生产线名称  
2规模(吨/年)  
3项目批复文号  
4总投资(万元)  
5投产时间  
6技术来源  
7建设地点  
8重点技术内容及装备水平描述  
8.1原液  
8.2纺丝  
8.3后处理  
8.4烘干  
8.5酸站  
8.6控制系统  


附表三:
资源消耗及三废治理情况表

一、资源消耗情况

是否实行三级计量管理

 

 

 
 

短纤

长丝

工艺水耗(吨/吨纤维)

  

电耗(千瓦时/吨纤维)

  

汽耗(立方米/吨纤维)

  

综合能耗(吨标煤/吨纤维)

  

采用何种新型节能装置

  

采用何种新型节水装置

  

水重复利用率(%)

  

二、三废治理情况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达标排放情况

 

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

 

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执行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是否实行废水排放在线监测

 

是否实行废气排放在线监测

 

废水处理设施及工艺(包括主要设备、处理流程)

 

废水设计日处理能力(立方米/日)

 

废水实际日处理量(立方米/日)

 

入口废水指标(毫克/升)

cod

 

硫化物

 

总锌

 

出口废水指标(毫克/升)

cod

 

硫化物

 

总锌

 

环境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情况

 

废气处理装置及工艺(包括主要设备、处理流程)

 

废气设计处理能力(标立方米/年)

 

废气实际处理量(标立方米/年)

 

实际处理废气浓度(毫克/立方米)

cs2 

 

h2s

 

全硫回收率(%)

 

厂界环境检测数据

 cs2浓度:  h2s浓度: so2浓度:

污泥处理方式

 

企业二氧化硫来源

 

二氧化硫处理装置及工艺(包括主要设备、处理流程)

 

二氧化硫设计日处理能力(标立方米/日)

 

二氧化硫实际日处理量(标立方米/日)

 


附表四:
企业申报情况说明表
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填表内容的详细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表五: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申请企业名称

 

申报时间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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