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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变更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分包项目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变更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分包项目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14号)


扬州华宇管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许可活动范围“外协项目”的请示》(华宇发〔2011〕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在设备、人员资质、规程文件、实验室环境等方面已经满足自行开展微量元素分析和晶间腐蚀试验的相关要求,我局同意取消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证书编号:国核安证字z〔11〕04号)活动范围表中的“微量元素分析”和“晶间腐蚀试验”分包项目。

二、你公司应有效运行核质保大纲及相关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活动,确保核级产品质量。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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