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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2]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快推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工作进程,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

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

对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增发标准不变。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

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6万元。

各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当地财政,各地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其他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发放方式仍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48号)和《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56号)执行。新的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收取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冬季(含2011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新标准执行,之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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