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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平安南京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的决定


【颁发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发[2012]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平安南京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的决定
(宁委发〔2012〕19号 2012年2月6日)


2011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综治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市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和谐稳定争第一”目标,深入推进政法综治“三项重点工作”,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扎实推进平安南京创建活动,在服务保障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加强治安防控、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公平正义、致力创先争优和夯实基层基础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为我市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平安南京建设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区(县)和先进单位。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2011年度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工作考评结果,决定授予六合区、秦淮区、高淳县、玄武区、白下区、鼓楼区、江宁区“2011年度平安南京建设先进区(县)”荣誉称号,授予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团市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信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维稳办、市旅游园林局“2011年度平安南京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区县和先进单位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南京建设中再创佳绩。全市其他区县和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党代会部署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努力拼搏,扎实工作,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我市争当江苏和谐稳定“首位市”、实现“三争一创”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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