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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5号)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是中国海关实施进出口税则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方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采用以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海关总署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组织翻译编制了我国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注释条文修订文本(详见附件1),在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基础上对201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调整的各品目商品范围及所涉及商品进行权威解释,同时还对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2、3)。
特此公告。

附件:1.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注释条文修订文本
2.第二十九章化学式的调整(略)
3.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部分文字表述调整表(略)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12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注释条文修订文本

注:文中所标识的页码为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的页码?
第7页,品目01.01,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46行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注释:
子目010121
子目010121所称“改良种用动物”,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定为“纯种”的种用动物,"
第8页,品目0102,注释条文,本页第3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家牛:
本类包括牛属动物,分为四个亚属:牛亚属、键牛亚属、林牛亚属和耗牛亚属。主要包括:
(一)普通黄牛、瘤牛(驼牛)及瓦图西牛。
(二)亚洲键亚属牛,例如,白肢野牛、大额牛及白臀野牛(爪哇野牛)(三)耗牛亚属动物,例如,西藏耗牛
二、水牛:
本类包括水牛属、非洲野牛属和美洲野牛属动物。主要包括:(一)水牛属动物,包括印度水牛、亚洲水牛、野水牛、印尼西里伯斯小型野牛、俾格米矮水牛
(二)非洲野牛属动物,例如,刚果水牛及非洲水牛.
(三)美洲野牛属动物,例如,美洲野牛或“北美水牛”及欧洲野牛
(四)肉封牛(野牛和家用肉牛的杂交牛)
三、其他包括四角羚和扭角羚羊属及薮羚属。”
第8页,品目01.02,子目注释,本页第10-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注释:
子目0102.21及0102.31
子目0102.21及0102.31所称“改良种用动物”,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定为“纯种”的种用动物。”
第9页,品目01.05,子目注释,本页第3-5行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注释:
子目0105.11、0105.12、0105.13、0105.14及0105.15
子目0105.11、0105.12、0105.13、0105.14及0105.15所列重量是指每一只家禽的重量。”
第9页,品目01.0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鲸、海豚及鼠海豚(鲸目哺乳动物)海牛及儒艮(海牛目哺乳动物)海豹、海狮及海象(鳍足亚目哺乳动物)。”

第9页,品目01.0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9-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其他〔例如,驯鹿、猫、狗、狮、虎、熊、象、骆驼(包括单峰骆驼)、斑马、家兔、野兔、鹿、羚羊(牛亚科动物除外)、岩羚羊、狐、貂及其他饲养的毛皮动物〕。”
第9页,品目010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昆虫,例如,蜂(不论是否在流动蜂箱、蜂笼或蜂房内)五、其他,例如,蛙。”
第15页,第三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0-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然而,烹煮或未按本章规定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仅用面糊或面包屑包裹的鱼片、煮过的鱼)应归入第十六章。但必须注意,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了的熏鱼及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而用烹煮过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也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
第16页,品目03.01,子目注释,本页第16-18行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注释:
子目0301.11及0301.19
所称“观赏鱼”,是指因其色彩或形态特殊而通常养于水族箱中以供观赏的活鱼”
第17页品目03.02,注释条文,本页第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鲜或冷的食用鱼皮及其他食用鱼杂碎、鱼肝及鱼卵也归入本品目。”
第19页,品目03.05,品目条文,本页第6行
将原文修改为
“03.05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熏鱼.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第19页,品目03.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8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下列状态的鱼(整条、去头、成块、成片或肉碎)及食用鱼杂碎:”
第19页,品目03.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0行
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以下内容:
“本品目包括简单干制但未去皮的鲨鱼翅以及干制前浸入热水,去皮或撕丝的不完整鲨鱼翅”
第19页品目03.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7行
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以下内容:
“干制、盐腌、盐渍或熏制的食用鱼皮、鱼肝及鱼卵也归入本品目”
第19页,品目0305,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5行
在本页倒数第5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干制、盐腌、盐渍或熏制的己与鱼身其他部分分离的食用鱼杂碎〔例如,鱼皮、鱼尾、鱼鳔、整个或半个鱼头(带或不带脑、颊、舌、眼、颌或唇)、鱼胃、鱼鳍〕,以及鱼肝和鱼卵也归入本品目”
第19页,品目03.05,新增排他条款(一),本页倒数第4行
在本页倒数第4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一)不适合供人食用(例如,工业用)的鱼杂碎及鱼废料(品目05.11)。”原排他条款第(一)至(三)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二)至(四)项
第20页,品目03.05,新增子目注释条文,本页第1行在本页第l行之后插入新增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子目0305.71
子目030571所称“鲨鱼翅”,包括鲨鱼的背鳍、胸鳍、腹鳍、臀鳍以及尾部(尾鳍)的下半部分。但鳖鱼尾部的下半部分不视为状鱼翅。
本子目主要包括简单干制但未去皮的找鱼翅以及干制前浸泡热水、去皮或撕丝的不完整鳖鱼翅。”
第20页,品目03.06,注释条文,本页第17行
在本页第17行之后插入新的第二项:
“二、熏制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经烹煮。”
原第二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三项。
第20页,品目0306,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品目03.08的海胆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21页,品目030了,注释条文,本页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熏制的带壳或去壳软体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
第21页,品目03.07,注释条文,本页第13-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软体动物的主要品种是(蚝)、海扇、贻贝、墨鱼、鱿鱼、章鱼、蜗(蚝)、海扇、贻贝、墨鱼、鱿鱼、章鱼、蜗牛、螺、蛤、鸟蛤、舟贝及鲍鱼”
第21页,品目03.07,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6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也包括不完整的软体动物,只要它们的加工方法未超出上述一、二两款所列范围。本品目还包括蚝卵(即养殖用的牡蛎苗)和适于供人食用的软体动物的粗粉、细粉及团粒。”
第21页,品目。30.07,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用非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软体动物(例如,用水煮过或用醋腌制的软体动物)(品目16.05)。”
第21页,新增品目03.08,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行
在本页倒数第1行之后插入新增品目03.08及注释:
“0308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人食用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海参(仿刺参、海参纲)
0308.11--活、鲜或冷的
0308.19--其他
--海胆(球海胆属、拟球海胆、智利海胆、食用正海胆):
0308.21--活、鲜或冷的
0308.29--其他
0305.30--海蜇(海蚕属)
o308.90--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除外
二、熏制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除外。
水生无脊椎动物的主要品种是海胆、海参及海蜇。
本品目也包括不完整的上述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海胆的性腺),只要它们的加工方法未超出上述一、二两款所列范围
本品目还包括适于供人食用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粗粉、细粉及团粒本品目不包括用非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用水煮过或用醋腌制的水生无脊稚动物)(品目16.05)。”
第26页,品目04.07,注释条文,本页第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孵化用受精禽蛋及其他各种鲜(包括冷的)禽蛋,还包括腌制或烹煮的带壳禽蛋."
第28页,第五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8行
在本页倒数第18行之后插入新的排他条款三:
“三、食用鱼鳍、鱼头鱼尾、鱼鳃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原排他条款第三至八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四至九项
第32页,品目05.1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生、干、咸鱼缥,用干调制鱼鳃胶。
(三)用以制胶等的鱼肠及废鱼皮。
(四)鱼废料。”
第32页,品目05.11,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食用鱼肝、鱼鳞、鱼头、鱼尾、鱼鳃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第40页,品目07.09,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九、南瓜、菜葫芦、笋瓜及瓠瓜(南瓜属)"
第43页,品目o7.14,注释条文,本页第7-8行
将原文修改为:
“除本品目条文列名植物(木薯、甘薯(番薯)等的块茎及根外,本品目还包括荸荞属植物的可食用球茎(通称为荸荞))。”
第45页,品目08.01品目条文,本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0801鲜或干的椰子、巴西果及腰果,不论是否去壳或去皮(+)
第45页,品目08.01,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4行在本页第14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0801.12
本子目仅包括部分或全部去除纤维外壳(中果皮)的椰子。”
第46页,品目08.03,注释条文,本页第1行
在本页第l行之后插入新的第二段:
“芭蕉是一种富含淀粉的蕉,甜度低于其他蕉。与其他蕉不同.芭蕉成熟时其所含的淀粉不会变甜。芭蕉主要经煎、炸、烤、蒸、煮或其他方法烹饪后食用”
第47页,品目08.10,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3行至第48页第1-3行将原文修改为:
“三、黑、白或红的穗醋栗(加仑子)及酷栗。
四、蔓越橘、乌饭树越橘、越橘、桃金娘浆果(岗捻)及其他越橘属植物果实
五、猕猴桃
六、榴莲。
七、柿子
八、波伊森莓、花楸果、接骨木果、大常青树果、石榴、梨果仙人掌(霸王树)的果实、蔷薇果、枣子、欧楂果、龙眼、荔枝、刺果蕃荔枝、蕃荔枝及巴婆果。”
第56页,品目10.01品目条文,木页倒数第16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1小麦及混合麦(+):”
第56页,品目10.01,新增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8行
在第本页倒数第8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1.11及1001.91
子目100111及1001.91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小麦及混合麦”
第56页,品目10.02,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2黑麦(+):”
第56页,品目10.2,新增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5行
在第本页倒数第5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2.10
子目1002.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黑麦。”
第56页,品目10.03,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3大麦(+):”
第57页,品目10.03,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8行
在第本页第8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3.10
子目1003.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大麦”
第57页,品目10.04,品目条文,本页第9行将原文修改为:
“10.04燕麦(+):”
第57页,品目10.04,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2行
在第本页第12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4.10
子目1004.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燕麦”
第58页,品目10.07,品目条文,本页第9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7食用高粱(+):”
第58页,品目10.07,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5行
在第本页第15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子目10.07子目10.07高粱。”
“种用”,仅包括由本国生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食用
第58页,品目10.08,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10.08荞麦、谷子及加那利草子:其他谷物(+):”
第58页,品目10.05,新增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1行
在第本页倒数第1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008.21
子目1008.21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谷子。”
第66页,品目12.01,新增子目条文,本页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12.01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第66页,品目12.01,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6行
在第本页第6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201.10
子目1201.1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大豆。”
第66页,品目12.02,品目条文,本页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12.02未焙炒或未烹煮的花生,不论是否去壳或破碎(+):”
第66页,品目12.02,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1行
在第本页第11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202.30
子目1202.30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花生."
第66页,品目12.07,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6行
将原文修改为:
“12.07其他含油子仁及果实,不论是否破碎(+):”
第67页,品目12.07,新增子目注释,本页第13行
在第本页第13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1207.21
子目1207.21所称“种用”仅包括由本国主管部门认可作为播种用的棉子。”
第87页,品目15.01,注释条文,本页第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其他猪脂肪,包括骨脂、从废料制得的脂肪及其他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脂肪,例如,工业用及动物饲料用脂肪。”
第100页,第十六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4-6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饪,但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制熟的熏鱼、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品目03.06)以及从制熟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5)除外。”
第106页,品目17.01,子目注释标题,本页第6行
将原文修改为:“子目1701.12、1701.13及1701.14”
第146页,品目24.03,品目条文,本页第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24.03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精汁(+):”
第146页,品目24.03,新增子目注释,本页倒数第1行
在第本页倒数第1行之后插入新的子目注释:
子目注释:
子目2403.11
本子目主要包括由烟草、糖蜜或糖的混合物组成的产品,用水果、甘油、芳香油及提取物调味(例如,“果味水烟”)。本子目还包括不含糖蜜或糖的产品(例如,图巴克水烟或阿贾米水烟)。但本子目不包括用于水烟筒的、不含烟草的产品(例如,杰拉克水烟)(子目2403.99)。
水烟筒还有其他名字,例如,“印度水烟袋”、“水烟管”、“阿拉伯水烟壶”.“埃及水烟管”或“水烟袋”等。”
第177页,品目27.10,注释条文,第一部分,本页第16行
在本页第16行之后插入以卜新的第四项:
“四、生物柴油混合物,含有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含有按重量计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应归入品目38.26。”
第187页,第二十八章,急注释条文,第二部分,本页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品目25.52汞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汞齐除外。”
第18页,第二十八章,总注释条文,第三部分,本页倒数第7行
在本页倒数第7行之后插入以下一行:
“品目28.52汞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汞齐除外。”
第248页,品目28.43,排他条款,第三部分,本页倒数第5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汞齐以外的汞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品目28.52)。”
第258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第一段,本页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己有化学定义,汞齐除外最常见的汞的化合物列举如下:”
第259页,品目28.52,注释条文,第三部分,本页倒数第13行
在本页倒数第13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一段:
“十七、无化学定义的汞化合物(鞣酸汞盐、白蛋白汞盐、核蛋白汞盐等)。”
第260页,品目28.53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含有贵金属的汞齐,不论是否与贱金属缔合(品目28.43)
除汞齐以外的汞化合物,不论是否己有化学定义,归入品目28.52。”
第264页,第二十九章,总注释,第四部分,本页第4行
在本页第4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一段:
“4.免疫制品(品目30.02)。”
原第4至6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5至7项
第273页,品目29.03,注释条文,第四部分,本页倒数第13-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氯二氟甲烷、二氯三氟乙烷、二氯一氟乙烷、一氯二氟乙烷、二氯五氟丙烷、溴氛二氟甲烷、溴三氟甲烷、二溴四氟乙烷、三氯氟甲炕、二氯二氟甲烷、三氯三氟乙烷、二氯四氟乙烷、氯五氟乙烷的贸易受到《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管制。”
第286页,品目29.12,注释条文,第二、三部分,本页倒数第3-2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醛醇、醛醚、醛酚及含有其他含氧基的醛
醛醇是既含有醛基,又含有醇基的化合物。
醛醚是含有醛基(一cho)的醚
醛酚是既含有酚释基(c6h5oh)又含有醛基(一cho)的化合物
最重要的醛醇、醛酚及醛醚有:
(一)3-轻基丁醛(ch3ch(oh)ch2cho),将乙醛进行醛醇缩合而得,为无色液体,不搅动会聚合成结晶块(二聚间羟丁醛)。用于有机合成、制塑料及矿石浮选
(二)羟基香茅醛(c10h20o2),为无色液体,略呈糖浆状,具有极明显的铃兰气味,用作香料定香剂。
(三)乙醇醛(hoch2cho),无色晶体。
(四)香草醛(4-径基-3-甲氧基苯甲醛),即3,4二轻基苯甲醛(原儿茶醛)的甲基醚;存在于香子兰中,为耀眼针状物或白色结晶粉末。(五)乙基香草醛(3-乙氧基-4-羟基苯甲醛),为精细白色晶体。
(六)水杨醛(邻羟基苯甲醛)(hoc6h4cho),为无色油状液体,具有苦杏仁的特殊气味:用于制合成香料。
(七)3,4-二轻基苯甲醛(原儿茶醛)[2c6h3cho],为耀眼的无色晶体。
(八)茴香醛(ch3oc6h1cho)(对甲氧基苯甲醛),存在于茴芹子油及小茴香油中:为无色液体,用于香料工业,人称为“山楂精’。”
原第四、第五部分,编号相应调整第三、第四部分(第286页倒数第2行至第287页第7行)
第315页,品目29.31,注释条文一,本页第21-22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四甲基铅(pb(ch3)4)及四乙基铅[pb(c2h5)4]为挥发性液体,纯态时无色,工业产品为黄色;有毒:高效抗爆剂。
二、三丁基锡化合物。”
原注释条文第二至七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三至八项。
第338页,品目29.37,注释条文,第三、四部分,本页倒数第28-11行
删除第三、四部分,即删除以下内容:
“三、儿茶酚胺激素及其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
这类傲素包括存在于肾上腺髓质区的激素。
(一)肾土腺素(inn){(-)-3,4-二羚基-a-[(甲氨基)甲基]苯乙醉}及消旋肾上腺素(inn){(士)-3,4-二经基-a-〔(甲氨墓)甲基)苯乙醇},这两种激素结构与化学式1-(3,4二轻苯基)-2-甲氨基乙醇相当。肾上腺素是一种浅棕色或近白色的结晶粉末,易受光影响:微溶于水及有机溶剂。可从马的肾上腺中提取,但大部分通过合成制得。它是一种高血压激素刺激交感神经系统,增多血液中的血球数及糖分含量;也有较强的血管收缩作用。
(二)去甲肾上腺素(inn)(左旋去甲肾上腺素)(-)-降肾上腺素,(-)-2-氨基-1-(3,4-二经苯基)乙醉〕。为白色晶体,溶于水。其生理活性介于肾上腺素与麻黄素之间。
四、氨基酸衍生物
(一)左旋甲状腺素(innm)及dl-甲状腺素{3-〔4-(4-经基-3,5-二碘化苯氧基)-3,5二碘代苯基〕-丙胺酸或3,5,3',5’-四碘代甲状腺原氨酸}。甲状腺素是从甲状腺体中提取或通过合成制得。它是一种芳香族氨基酸:为白色或浅黄色晶体,不溶于水或任何普通溶剂。它能加速基本代谢率及氧的消耗,作用于交感神经系统,控制蛋白质及脂肪的作用,补充生物体碘的不足;用于治疗甲状腺肿及矮呆病。l-异构体是其活性形式。其钠盐为白色粉末,微溶于水,具有类似活性。
(二)左旋三碘甲状腺原氨酸钠(inn)及dl-3,5,3’三碘代甲状腺原氨酸(inn){3-(4-(4-羟基3-碘苯氧基)-3,5二碘苯基〕-丙胺酸}。三碘代甲状腺原氨酸也从甲状腺体中提取:其生理活性大于甲状腺素。”
第338页,品目29.37,注释条文,第五部分,本页倒数第10行
原第五部分编号相应调整为第三部分,原文修改为:
“三、前列腺素、血栓烷和白细胞三烯以及它们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
第339页,品目29.37,注释条文,第六部分,本页第12-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其他激素
本组包括结构不同于上述激素的其他激素。例如,褪黑激素,存在于松果腺中,可视为吲哚的一种衍生物。归入本品目的其他激素有:
(一)儿茶酚胺激素及其衍生物和结构类似物
这类激素包括存在于肾上腺髓质区的激素。
1.肾上腺素(inn){(-)-3,4-二轻基-a-((甲氨基)甲基〕苯乙醇}及消旋肾上腺素(inn){(士)-3,4-二轻墓-a-〔(甲氨墓)甲基)苯乙醇},这两种激素结构与化学式1-(3,4-二径苯基)-2-甲氨基乙醇相当。肾上腺素是一种浅棕色或近白色的结晶粉末,易受光影响:微溶于水及有机溶剂。可从马的肾上腺中提取,但大部分通过合成制得。它是一种高血压激素,刺激交感神经系统,增多血液中的血球数及糖分含量也有较强的血管收缩作用。
2去甲肾上腺素(inn)(左旋去甲肾上腺素)(-)-降肾上腺素,(-)-2-氨基-1-(3,4-二轻苯基)乙醇〕。为白色晶体,溶干水。其生理活胜介于肾上腺素与麻黄素之间。
(二)氨基酸衍生物
1左旋甲状腺素(innm)及dl-甲状腺素{3-(4-(4-经基-3,5-二碘化苯氧基)-3,5-二碘代苯基〕-丙胺酸或3,5,3',5'-四碘代甲状腺原氨酸}。甲状腺素是从甲状腺体中提取或通过合成制得。它是一种芳香族氨基酸:为白色或浅黄色晶体,不溶于水或任何普通溶剂。它能加速基本代谢率及氧的消耗,作用于交感神经系统,控制蛋白质及脂肪的作用,补充生物体碘的不足:用于治疗甲状腺肿及矮呆病。l-异构体是其活性形式。其钠盐为白色粉末,微溶于水,具有类似活性。
2左旋三碘甲状腺原氨酸钠(inn)及dl-3,5,3'-三碘代甲状腺原氨酸(inn){3-(4-(4羟基-3-碘苯氧基)-3,5-二碘苯基)-丙胺酸}。三碘代甲状腺原氨酸也从甲状腺休中提取:其生理活性大于甲状腺素。”
第340页,品目29.37,注释条文,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2行
在本页倒数第12行之后插入新的第(八)项:
“(八)品目30.02的免疫产品。”
原第(八)项,编号相应调骆为第(九)项。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第三部分标题,本页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三(一),本页第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抗血清及其他血份,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三(二),本页第18行
将原文修改为:“(二)免疫制品,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三(二)1,本页第21-22行
将原文修改为:
“1.单克隆抗体(mab)-在培养基或腹水中培养的无性繁殖杂交肿瘤细胞经精选后制得的特异性免疫球蛋白。”
第407页,品目30.02,注释条文,三(二),本页第25行
在本页第25行之后(注释条文四之前)插入新的一段:
“本品目还包括白介素、干扰素(ifn)、趋化因子及特定的肿瘤坏死因子(tnf)、生长因子(gf)、促红细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csf)。”
第411页,品目30.04,新增排他条款(六),本页第5行
在本页第5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第(六)项:
“(六)用于帮助吸烟者戒烟的制剂,例如,片剂、咀嚼胶或透皮贴片(品目21.06或38.24)”
第411页,品目30.05,排他条款(四),本页倒数第9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品目96.19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第421页品目32.01注释条文第二部分最后一段,本页倒数第13-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归入本品目的鞍酸盐包括铝、铋、钙、铁、锰、锌、六亚甲基四胺、非那宗或阿立新的鞍酸盐。鞣酸的其他衍生物包括乙酰单宁(乙酰鞣酸)及亚甲醛二单宁酸。这些衍生物主要用于医药上。”
第438页,第三十三章,总注释第三段,本页倒数第17-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品目33,03至33,07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起辅助作用的药物或消毒成分,也不论是否具有辅助治疗或预防作用,都应归入这些品目〔参见第三十章注释一(五)〕。但室内除臭剂即使其消毒性能己超出辅助作用,仍应归入品目33.07”
第442页,品目33.08,注释条文第一部分,本页倒数第18-16行将原文修改为:
“一、含有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参见第三十四章注释一(三))及其他洗发香波。所有这些香波可含有辅助性的药效及消毒成分,即使这些成分具有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作用〔参见第三十章注释一(五)〕”
第456页,品目35.02,注释条文第二部分,本页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白蛋白盐及其他白蛋白衍生物,尤其是铁白蛋白盐、溴化白蛋白、碘化白蛋白及鞣酸白蛋白。”
第457页,品目3504,注释条文第二部分,本页倒数第1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五)核蛋白,为蛋白质与核酸的化合物及其衍生物。核蛋白是从酒酵母等中离析出来的。核蛋白及其盐(铁盐、铜盐等)主要用于医药方面。”
第495页,品目38.2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7行
将原文修改为:
“归入本品目的制剂可以全部或部分是化学产品(一般情况),也可以全部由天然成分组成〔参见以下第(二十四)款〕。”
第495页,品目38.24,注释条文第二部分,本页倒数第4行
在本页倒数第4行之后新的排他条款:
“本品目也不包括汞化合物(品目28.52)”
第499页,删除38.24注释条文第二部分(四十九)项,本页第6-8行
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以卜内容:
“(四十九)从植物油或动物油得到的长链脂肪酸单烷基酷(也称“生物柴油”),特别用作压燃式内燃机的燃料。
含有按重量计70%或以上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中提取油类的混合油品,归入品目27.10”
原第(五十)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四十九)项
第500页,新增品目38.26及注释本页倒数第l行
在本页倒数第1行之后插入新的品目38.26及注释:
“38.26生物柴汕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计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
生物柴油由不同链长的脂肪酸单烷基酷组成,不溶于水,具有高沸点、低蒸发压,粘度与从石油得到的柴油相近。生物柴油的典型制法是由被称为酯交换反应的化学工艺制得.在催化剂作用下油脂中的脂肪酸与一种醇(通常是甲醇或乙醇)发生反应,生成所需的酯。
生物柴油可从植物油(例如,油菜籽、大豆、棕榈植物、向日葵、棉籽、小油桐)、动物脂肪(例如,猪油、牛脂)或者从已使用过的油脂(例如,煎炸油、回收烹饪油脂)制得。
生物柴油本身既不含石油也不含从沥青矿物中提取的油类,但可以与从石油或从沥青矿物中得到的馏分燃料(例如,柴油、煤油、燃油)混合。生物柴油可用作压燃式内燃机的燃料、供热或类似用途。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含有按重量计70%或以上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中提取油类的混合物(品目27.10)。
(二)从植物油中得到的经完全脱氧仅含脂肪链烃的产品(品目27.10)。”
第555页,第四十二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4行
在本页倒数第4行之后插入新的第二段:
“本章所称“皮革”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所称“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即品目41.14所述的产品。”
第555页,第四十二章,总注释,本页倒数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但某些皮革制品应归入其他各章,本章各品目项下的注释对此作了说明。”
第556页,品目42.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8行
将原文修改为:
“除本章注释二和三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品目第一部分所包括的物品可用任何材料制成。”
第556页,品目42.02,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但本品目第二部分所包括的物品,必须是用本品目所列材料制成,或全部或主要用这些材料或纸(基底可以是木头、金属等)包覆的。所称“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靴皮革)、漆皮、层压漆皮和镀金属皮革(参见本章注释一)。这里所指的“类似容器,包括皮夹子、文具盒、笔盒、票证盒、针线盒、钥匙袋、雪茄烟盒、烟丝盒、工具或珠宝卷包、鞋盒、刷盒等。”
第567页,品目42.02,注释条文,本页第2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因此,装有缟玛瑙钩扣的银框皮手袋仍归入本品目〔参见本章注释三(二)〕。”
第557页,品目42.02,排他条款,本页第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本章注释三(一)1所列的购物袋,包括由两层塑料外层夹住一层泡沫塑料内层构成的袋子不适合长期使用。”
第557页,品目42.02,子目注释,本页第24行
将原文修改为:
“子目4202.11、4202.21、4202.31及4202.91
在这些子目中,所称的“以皮革做面”包括涂布了一层薄的塑料或合成橡胶的皮革,该涂层无法用肉眼辨别(其厚度通常小于0.15毫米),用于保护皮革表面,不论其是否带来颜色或光泽上的变化。”
第558页,品目42.03,品目注释,本页第8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因此,装有金皮带扣的皮带仍归入本品目〔参见本章注释三(二))”
第565页,第四十四章,子目注释,本页第11行
将原文修改为:
“对于本章子目注释二及品目44.03、44.07、44.08及44.12的相关子目所列的热带木,是根据“热带木材国际技术协会”(attbt)推荐的引导名称来命名。这些引导名称是依据其主要生产国或消费国使用的通俗名称来命名。”
第639页,品目48.18,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2行
在本页倒数第12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排他条款第(六)项:
“(六)品目96.19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第665页,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二部分,本页第8行
在本页第8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三)裁剪成一定尺寸,至少有一边为带有可见的锥形或压平形的热封边,其余各边经本注释其他各项所述加工,但不包括为防止剪边脱纱而用热切法或其他简单方法处理的织物:”
原第(三)至(六)项,编号相应调整为(四)至(七)项。
第707页,品目560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20-21行
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以下内容:
“(二)絮胎制的卫生巾及止血塞、婴儿尿布或尿布垫及类似卫生用品.不论是否用针织或稀松机织的透孔织物包覆”
原第(三)项,编号调整为第(二)项。
第707页,品目56.01,注释条文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4行
在本页倒数第4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十)品目96.19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村里和类似品。”
第715页,品目56.08,注释条文,排他条款(一),本页第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针织或钩编织成的成匹网料(品目60.02至60.06)”
第752页,第六十一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第十一类注释七(二)及(七)款〕。”
第759页,品目61.10,注释条文,本页第13.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包括上半身穿着但不论男女式的针织或钩编物品〔卫生衫、套头衫、开襟衫、马甲(背心)及类似品〕。附带有保护配件(例如,缝在袖子上的肘垫)并用于某些运动(例如,足球守门员球衣)的物品仍归入本品目。”
第759页,品目61.1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2行
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本页倒数第12行以下内容
“,也包括婴儿尿布”
第759页,品目61.11,注释条文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6-7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
(一)针织或钩编的婴儿软帽(品目65.05)
(二)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品目96.19)。
(三)协调制度其他章中列名更为具体的婴儿衣着附件。”
第761页,品目61.14,注释条文第五点,本页第14.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五、某些运动、舞蹈或体操所需穿着的特殊衣着(例如,击剑服、骑师绸服、芭蕾舞裙、舞蹈练功紧身衣),无论是否附带有保护配件,例如,肘部、膝部或腹股沟部位的保护垫或填充物。但是,体育运动及比赛用保护用具(例如,击剑面罩及护胸和冰球裤等)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5.06)。”
第769页,品目62.09,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
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本页倒数第3行以卜内容:
“,也包括婴儿尿布”
第770页,品目62.09,注释条文排他条款,本页第3-5行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
(一)婴儿软帽(品目65.05)。
(二)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品目96.19)。
(三)协调制度其他章中列名更为具体的婴儿衣着附件。”
第780页,品目63.07,注释条文,本页第10行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以卜内容:
“十四、卫生巾(品目56.01的物品除外)。”原第十五至二十八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十四至二十七项。
第781页,品目63.07,注释条文排他条款本页第11行
在本页第11行之后插入以下新的第十六项:
“(十六)品目96.19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第966页,品目82.05,注释条文第七点,本页倒数第3行将原文修改为:
“但不包括构成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附件或零件的台钳。”
第985页,第十六类,总注释条文,本页第18行将原文修改为:
“(四)品目84.56至84.65所列机器的零件(品目84.66)。”
第985页,第十六类,总注释第二部分,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7行
本页倒数第7行之后插入新的第10项:
“10.组装成电池组的蓄电池。”
原第10至18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11至19项
第993页,第八十四章,总注释条文,本页第5行
将原文修改为:
“另外,下列物品虽然看起来可归入品目84.24,但实际上应归入本章后面的有关品目:
(一)喷墨印刷(打印)机器(品目84.43)
(二)水射流切割机(品目84.56)”
第1030页,品目84.2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3行
将原文修改为:
“……或水与精细研磨料混合的射流进行切割加工(品目84.56)。”
第1067页,品目84.42,排他条款,本页第20.2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五)金属、石料或木材的加工机床及水射流切割机(例如,刨平或抛光字模用的机器:刨切嵌线用的机器;圆盘或圆球的压纹加工机器;镌刻机;铣刀刻纹机;修边锯)(品目84.56至84.65)”
第1090页,品目84.5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6行
在本页倒数第16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本品目也包括下列第(八)款所述的水射流切割机。”
第1090页,品目84.5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1-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然而,本品目不包括以下种加工机器,它们应归入品目84.86
(一)通过去除材料来加工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器,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或晶圆、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
(二)通过去除材料来加工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器,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或修补掩膜版及投影掩膜版。
(三)用干法蚀刻半导体材料的加工机器。”
第1091页,品目84.56,注释条文,本页第23行
在本页第23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八)水射流切割机
本组包括水射流或研磨水射流切割机。这类机器通常以2-3倍音速的速度喷射出水射流或精细研磨料与水混合的射流,对材料进行切割加工。它们在3000~4000巴的压力下进行工作,能对多种材料进行各种各样的精密切割。水射流切割机一般用于切割比较柔软的材料(泡沫材料、软质橡胶、密封材料、金属箔等)。研磨水射流切割机一般用于切割比较坚硬的材料(工具钢、硬质橡胶、复合材料、石料、玻璃、铝、不锈钢等)。”
第1091页,品目84.5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4-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除零件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机器的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品目84.66。”
第1092页,品目84.57,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水射流切割机(品目84.56)”
第1093页,品目84.58,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水射流切割机(品目84.56)。”
第1095页,品目84.59,排他条款,本页第15-16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水射流切割机(品目84.56)。”
第1096页,品目84.60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1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水射流切割机(品目84.56)。”
第1098页,品目84.61,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水射流切割机(品目84.56)。”
第1105页,品目84.65,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2-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品目84.56所列的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或等离子弧等工艺处理材料的加工机床及其他机器。”
第1106页,品目84.66,注释条文,本页第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一、品目84.56至84.65所列机器的零件”
第1106页,品目84.66,注释条文,本页第5-6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二、这些机器的附件,即与这些机器连用的辅助装置。例如,用以改进机器,扩大其工作范围的可互换装置;用以提高精确度的装置:对机器主要功能起某种伺服作用的装置。”
第1106页,品目84.66,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8-9行
将原文修改为:
“(五)适合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66所列机器及设备的零件及附件,包括工件或工具的夹具及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专用的其他配件(品目84.86)”
第1130页,品目84.79注释条文,本页第7-11行
删除注释条文,即删除以下内容
“(三十一)水射流或水加研磨料混合射流切割机。这类机器利用以2-3倍于音速的速度喷射出的水射流或水加精细研磨剂的混合射流对材料进行切割加工。它们在3000-4000巴的压力下进行工作,能对各种材料进行各种各样的精密切割。水射流切割机一般用于切割比较柔软的材料(泡沫材料、软质橡胶、密封材料、金属薄片等)。水加研磨料混合射流切割机一般用于切割比较坚硬的材料(工具钢、硬质橡胶、复合材料、石料、玻璃、铝、不锈钢等)。”
原第(三十二)项,编号相应调整为第(三十一)项。
第1148页,品目85.04,注释条文,本页第6-7行
将原文修改为:
“……变压器一般由两个或多个绝缘导线线圈以多种结构形式绕制在叠片铁芯上而组成,……”
第1153页,品目85.07,注释条文,本页第l行
在本页第l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本品目也包括装有一个或多个电池及其互连电路的蓄电池,其通常被称为“蓄电池组”,无论其是否带有协助实现蓄电池储电和供电功能或者保护其免遭损坏的辅助元件,例如,电路连接器、温控装置(例如,热敏电阻)、电路保护装置及保护外壳。即使设计成专用于特定设备的蓄电池也归入本品目。”
第1175页,品目85.22,注释条文,本页第23行
将原文修改为: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包括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19或85.21所列设备的零件及附件。”
第1233页,品目87.16,排他条款,本页倒数第1-2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不包括:
(一)助行器,也被称为“助行车”,一般由装有三个或四个轮子(部分或全部可旋转)的金属管框架、扶手及手刹构成(品目90.21)
(二)商场用小型带轮购物容器(例如,带轮购物篮),由编织材料、金属等制成,不带底盘(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第1247页,第九十章,急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2-14行
将原文修改为:
“(三)升降、搬运机械(品目84.25至84.28及84.86):品目84.66所列的用于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调整工件或刀具的配件,包括具有光学读度装置的配件(例如,“光学分度头”),但其本身主要是光学仪器的除外(例如,校直望远镜);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
第1278页,品目90.21,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7行
在本页倒数第17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本组还包括助行器,也被称为“助行车”,为推行助行器的使用者提供支撑。它们一般由装有三个或四个轮子(部分或全部可旋转)的金属管框架、扶手及手刹构成。“助行车”的高度可以调节,在扶手之间可装有坐椅和用于装载个人物品的金属篮筐。必要时,使用者可坐在座椅上短暂休息”
第1305页,品目90.31,注释条文,本页第6-7行
将原文修改为:
“必须注意,品目84.66包括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上用于调整工件或工具的配件,也包括装有便于读度或调整等光学装置的“光学”配件(例如,“光学分度头”和“光学转台”)。”
第1338页,第九十四章,总注释条文,本页第15-17行
将原文修改为
“1.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叠摞的或并置的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包括与将其固定于端上的支撑物一同报验的单层搁架)及组合家具,供放置各种物品(书籍、陶器、厨具、玻璃器皿、织物、药物、梳妆用具、收音机或电视机、装饰品等),以及单独报验的组合家具各件。”
第1341页,品目94.03,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9-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品目适用于不归入上述各品目的家具及其零件,不但包括通用家具(例如,橱柜、陈列柜、桌、电话架、书桌、组合写字台、书柜及其他架式家具(包括与将其固定于墙上的支撑物一同报验的单层搁架)等)也包括有特殊用途的家具。”
第1342页,品目94.03,排他条款,本页第21-22行
将原文修改为:
“(十)机器设备专用的家具,品目85.18所列设备用的,归入品目85.18;品目85.19或85.21设备用的,归入品目85.22:品目85.22至85.28用的,归入品目85.29”
第1347页,第九十五章,总注释条文,本页第12-13行
将原文修改为:
“(四)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己录制(品目85.23);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或无绳红外线遥控器件(品目85.43)。”
第1349页,品目95.03,注释条文,本页第8-10行
将原文修改为:
“同样,根据本章注释四的规定,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品目包括本品目所列的物品与一项或多项其他货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其他品目)组合而成的物品,只要:
(一)这些组合物品为零售包装,但这些组合物品不能视为归类总规则三(二)所指的成套货品,且:
(二)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这些组合物品一般由本品目所列的一项物品与一项或多项搭配物品(例如,促销用小商品或者少量糖果)组成。”
第1349页,品目95.04,品目条文,本页倒数第9行在品目条文后加“(+),并修改为:
“95.04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游艺场所、桌上或室内游戏用品,包括弹球机、台球、娱乐专用桌及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
第1350页,品目95.04,注释条文,本页第4至7行
将原文替换为:
“二、本章子目注释一所述的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各。”
第1350页,品目9504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8行
在本页倒数第8行之后插入新的一段:
子目注释:
子目9504.50
本子目不包括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视频游戏控制器或设备:这些物品应归入子目9504.30”
第1352页,品目95.06,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5行
将原文修改为:
“(十三)体育运动及比赛用保护用具(例如,击剑面具及护胸、护肘及护膝、板球护垫、护胫和内置护具及护垫的冰球裤)”
第1352页,品目95.06,注释条文,排他条款(五),本页倒数第5行将原文修改为: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材料制的运动服装(例如,击剑服或足球守门员球衣),无论是否附带有保护配件,例如,肘部、膝部或腹股沟部位的保护垫或填充物”
第1355页,第九十六章,总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7-8行
将原文修改为: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第1369页,新增品目96.19,品目条文及注释条文,本页倒数第1行
在本页倒数第l行之后插入:
“96.19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
本品目包括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也包括具有吸收性的卫生护理垫、用于大小便失禁的成人尿布以及内裤衬垫通常,本品目的物品是一次性使用的。大部分物品的组成包括:(1)内层(例如.无纺织物制的),通过毛细作用从使用者皮肤上带走液体以防止皮肤发炎;(2)吸收性内芯,用来收集和储存液体直至产品被丢弃;以及(3)外层(例如,塑料制的),用以防止吸收性内芯的液体渗漏。本品目的物品通常经过成形以便舒适地贴合人体。本品目也包括完全由纺织材料制成的类似传统物品,其洗涤后通常可重复使用。
本品目不包括次性外科手术铺单及病床、手术台、轮椅用的吸收垫、非吸收性的护理垫或其他非吸收性的物品(通常应按其组成材料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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