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2〕1号)
经省政府《关于省电力公司110千伏聚金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1〕601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0.4000公顷,其中耕地0.208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省电力公司110千伏聚金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9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西浜)9组0.4000公顷,其中耕地0.208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标准 | 安置补助费 标准 |
耕 地 | 0.2082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其他农用地 | 0.1839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 | 18万元/公顷 | / |
工矿用地 | 0.0079 | 36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太平街道聚金村 | 2月1日 至 2月15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 太平国土资源所 | 2月1日 至 2月15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434959。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