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民办函〔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快推进民政档案工作基础建设,促进民政档案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发挥民政专业档案服务于民政业务工作和民生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民政部于2011年开展了民政档案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11年3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民政档案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1〕67号),对本年度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专项督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本次检查由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和优抚安置局共同开展,主要检查各地贯彻执行《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32号)的情况。
在本次重点督查的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江西、山东、西藏、陕西、新疆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中,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陕西、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照督查通知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地、市、州、县民政局进行了自查,并及时向民政部报送了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提交率为50%。
2011年8月9日至11月18日,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和优抚安置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吉林、上海、陕西、新疆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5个单位进行了抽查。督查组听取了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汇报、实地查看了档案室,现场抽查了部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对档案整理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并及时向抽检单位反馈了评议结果。
从本次督查的总体情况看,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工作,认真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普遍实现了由优抚业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人员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补充更新,机关综合档案室负责档案统一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工作分工格局,普遍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具体从事档案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和完善设施配置上下功夫,为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档案服务水平。本次抽查的吉林省长春市民政局、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政局、新疆伊犁州民政局等4个单位,总体水平位于前列。总结各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上海市民政局及时转发了有关通知,联合市档案局下发了实施意见,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档案管理所必需的场地、人员、经费、设备等问题,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普遍认识到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确定伤残抚恤人员享受相关抚恤待遇的重要依据,必须作为重要的民生档案工作抓紧抓好。吉林省民政厅及时与省档案局沟通,认真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为档案的专业化、标准化整理奠定了基础。
(二)规章制度日益健全。陕西省各区、县民政局在遵循《办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有关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制度,完善了相关规定。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结合《办法》和市民政局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落实了人员职责。黑龙江省民政厅目前也正在积极起草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三)硬件条件逐步改善。上海市各级民政部门专门制作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盒,统一了装具制式和用品规格。辽宁省民政厅根据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完善了“八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档案材料的完好无损。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政局专门腾出50平米的房间用做档案室,并设法安排资金30多万元用于档案室装修和购置各类档案工作设备,为有效开展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
(四)指导方式有所创新。吉林省民政厅在各地遴选出工作基础比较好的长春、延吉等地民政部门,确定为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试点单位,组织各地观摩学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全省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为了方便经常性的业务交流,吉林省民政厅还建立了全省伤残档案工作人员qq业务群,力求聚智聚力,互帮互助,共同做好档案工作。
(五)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上海市宝山区民政局通过基础信息录入、纸质档案扫描并建立链接等方式,不断充实完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机检目录及全文数据库,并挂接到区档案局的目录系统,促进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信息资源的科学整合和有效利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政局自主研发了退伍军人档案管理系统,完整地录入了退伍军人的相关信息,在切实保障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实体安全的同时,确保了档案利用的准确、方便、快捷,充分发挥了档案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的积极作用。
各地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发展需求与基础设施建设不协调、档案整理不规范、个别材料有缺失、信息化总体程度不高等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本次被列入重点督查范围却没有报送自查报告的民政厅(局)应当于2012年2月底前向民政部档案资料馆补交自查报告,并书面说明未按时报送的原因。其他未被列入此次重点督查范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也应当对照本次督查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积极进行自查,努力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伤残抚恤人员档案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优抚业务工作服务。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