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加强跨省(区)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2〕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把转移就业作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但是,近两年我区个别地区的极少数不法分子以务工为名,陆续在山东、江苏、天津、内蒙古等地,借“少数民族”身份向用工方敲诈勒索,制造纠纷,引发事端,扰乱了用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给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维护我区转移就业人员的良好形象,畅通转移就业渠道,现就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加强跨省(区)转移就业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教育引导,提高转移就业人员的素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转移就业人员的教育引导,把优化转移就业环境、加强跨省(区)转移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引导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转移就业人员的素质。
(一)加强法制教育。各市、县(区)要坚持法制教育与依法治理、强化服务、文化素质教育相结合,将法制教育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同布置、同落实,做到级级有人抓,层层有人管。
中南部地区是我区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地,也是农村劳动力跨省(区)转移就业的重点地区。有关市、县(区)要针对中南部地区居住分散、人口流动性强的特点, 进一步摸清外出务工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特长、就业去向和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采取划片包干的办法,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的形式,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和县、乡、村干部要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深入农户、校园和企业,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就业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要按照“谁组织、谁管理”的原则,教育引导转移就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我区跨省(区)转移就业人员的形象。要倡导在宗教场所建立学法制度,鼓励宗教人士向信教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信教群众遵纪守法、勤劳致富。
(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处事公道、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要针对转移就业人员中存在的问题,以诚信为重点,以人为本,入情入理地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理想、职业纪律的教育,运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丰富和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引导转移就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职业道德化为具体的行为准则,经常检查自己的职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自觉纠正不文明、不符合道德规范要求的行为,逐渐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提高每个人的社会公德、职业修养和家庭美德意识,形成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公正诚实的新风尚,使转移就业人员切身感受到遵守职业道德的好处和带来的经济实惠,努力成为一个高尚的、对社会对人民有益的人,成为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产业工人。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职业院校的优势,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生态移民培训结合起来,健全培训体系,完善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行业组织,企业重视、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培训的格局,加大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分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转移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安全生产、文明行为和卫生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做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家,实现增收致富。
二、加强沟通合作,完善管理服务机制
各地要加强与跨省(区)转移就业输入地相关部门、机构、企业的合作,及时沟通信息,互通情况,将输出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务经纪人的服务内容、咨询电话、联系方式及时向输入地有关方面通报,并在相应网站公布,便于查询查证。同时向转移就业人员免费发放《外出就业联系卡》,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完善联合调处机制,定期与劳务合作方、劳务经纪人和转移就业人员对接,有重点的走访输入地用工单位并慰问劳务人员,了解转移就业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充分发挥党、团、工会组织的作用,团结、教育和管理转移就业人员,进行自我管理。鼓励和引导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提高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运用市场规则规范运营,坚持 “谁带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转移就业人员“输得出、管得好、留得住、收入好”,实现稳定就业,打造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抓住转移就业人员每年返乡探亲的机会,通过召开座谈会、表彰会、联谊会和走访等方式,宣传就业政策,宣传宁夏劳务品牌,宣传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助人为乐、依法维权、为家乡争光的事迹,表彰转移就业过程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弘扬诚信务工的好传统。
三、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转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切实维护转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防止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受理,依法解决。要加强与跨省(区)输入地劳动监察机构的联系,定期进行信息互通,采取各种方式及时掌握用工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积极为转移就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妥善处理好借外出务工维权名义或打着“少数民族”旗号恶意讨薪的事件,对发生的问题,采取局部问题局部解决,个别问题个别解决的办法,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也可以聘请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思想开明、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宗教人士担任矛盾纠纷调解员和维稳信息员,参与基层疑难纠纷的化解,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关系和谐。
四、强化部门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法律法规教育的长效机制,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村劳动力依法维权的意识。建立政府负责,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民委、人口计生、扶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机制,创新转移就业管理服务方法,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沟通信息,各负其责,稳慎、依法做好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坚决打击借外出务工之名进行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跨省(区)转移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对转移就业人员的诚信劳动、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和纠纷;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转移就业人员法律意识,积极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引导转移就业人员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要依法对敲诈勒索、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积极主动配合、支持有关省、市和部门查处相关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维护民族团结,消除个别不法分子打着“少数民族”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带来的不良影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都要支持和关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积极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进一步优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请五个地级市和转移就业任务重的中南部县(区)将贯彻本《通知》及加强转移就业人员教育管理的具体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