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考核,增强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的集聚、辐射、带动功能,依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南区域中心城市,是指固原市;本办法所称大县城,包括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以下统称被考核对象)。
第三条 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考核(以下简称建设工作考核),应当符合目标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鼓励创新的要求。
建设工作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公开。
第四条 建设工作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政府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既注重建设速度和规模效益,又注重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建设质量、城市特色和民生改善。
第五条 自治区城市化工作暨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作考核的决策和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一)共性目标考核:
1.组织领导,包括开展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推进机制、协调配合、保障措施等内容,同时考核固原市对所辖县(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的情况。
2.城市规划,包括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执行情况等内容,重点考核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3.城市特色,包括城市街区、建筑、雕塑、景观等方面的建设应当突出历史、文化、民族特色等内容,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
4.民生工程,包括背街小巷、老旧居住区、城中村、集贸市场等区域的水、电、路、气、热、路灯等基础设施完备完善等情况,符合净化、亮化、绿化和美化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考核:
1.投资规模,包括城市道路、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总额。
2.项目进展,包括每个基础设施项目的完成情况、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效益等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各地上报的建设项目和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建设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共性目标考核占30分,建设项目考核占70分。第八条 考核的方式:
(一)实地检查:随机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每年12月集中组织检查。
(二)专家评审:由自治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重点对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城市特色塑造等情况进行评审。
(三)群众评议:以随机问卷调查、座谈等形式重点听取群众对民生工程的评议。
前款规定的考核方式由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考核以被考核对象年初报经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下达的项目为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建设工作考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对象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向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计划、工程进度。
(二)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等成员单位对被考核对象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报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正式下达被考核对象。
(三)被考核对象应当每两个月向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每年6月底报送半年总结,11月底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四)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等成员单位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
(五)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考核奖惩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奖惩。
第十一条 被考核对象提出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充分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奖励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市、县(区)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项目各项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和自治区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资金。
第十四条 被考核对象应当如实上报工作完成情况。瞒报、谎报、虚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的相关资金。
第十五条 被考核对象报送的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未通过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自治区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考核得分低于85分,没有完成建设工作任务的市、县(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该市、县(区)参加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十八条 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公开建设工作考核相关情况。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工作及建设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自治区城市化领导小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