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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办关于赴美签证申请实行新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外办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自2012年2月13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赴美签证申请人员可免于前往美国总领事馆面谈(注:签证官在审阅材料后仍有可能要求申请人到馆面谈):

(1)申请人曾获得过美国签证,签证仍在有效期内或签证失效日期未超过48个月,且此次申请的签证类别与上次所获签证类别相同。

(2)适用的签证类别为b类(商务/旅游的临时访客),c1类(过境),d类(机组人员),c1/d(船员),f类(学生),j类(交流访问学者),m类(非学术性学生)或o类(具有特殊才能的访客)。

(3) 申请人于2007年11月15日当日或以后获得过签证。

(4)对于已持有其它类别的签证申请人,续签要求保持不变,即之前的美国签证尚在有效期内,或失效日期未超过12个月。f和j类申请人如果已经换学校或机构则不适用于该项新政策。

(5)递交材料时需提供含有申请人上次获发的美国签证原件的护照。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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