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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民政局、各有关单位、各位考生: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通知,现就2012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的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16日至17日举行。

二、报名条件按国人部发〔2006〕71号规定执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三、全省考生定于2012年3月2日至3月12日进行网上统一报名。新报考人员于3月14日至15日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定于3月2日至3月25 日。2011年度曾报名的考生免审。省直新报考人员资格审核地点设在省人事考试中心(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十三层)。各设区市新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核地点由各设区市自行安排。

新报考人员于规定时间登录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网址为www.fjpta.com)网上报名,须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并在《资格考试报名表》右下方粘贴与本人上传照片同底的近期二吋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统一于2012年3月14日至15日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1)单位介绍信或直接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上盖章(以上均须注明从事社会工作者相关业务工作年限)。

(2)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工作年限截止2012年12月底。

四、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凡报名条件中有专业学历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规定的,在报名时,还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五、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科,考生须一次通过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科,考生可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后,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实务(中级)》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收费按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七、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教材由省民政厅社会工作者管理办公室负责发行,联系人:徐若兰,联系电话:0591-26673198;13313780323。

八、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有关考务问题请与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91-87670230,0591-87500937。

福建省民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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