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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3号)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广交会水平,优化参展结构,规范参展秩序,充分发挥广交会对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积极作用,我委对深圳市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工作进行了改进完善,制定了《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罗萍,电话:82108871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深圳市第11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市参加广交会水平,优化参展结构,规范参展秩序,充分发挥广交会对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贸字〔2008〕116号)要求,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委)是深圳市企业参加广交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进出口企业以深圳交易团形式参展;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为深圳交易团组展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在市经贸信委监督管理下按本办法受理审核深圳市企业参展申请、制定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并承担深圳交易团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广交会深圳交易团展位分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两类。其中,一般性展位的位置安排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负责,各参展企业的展位数量由深圳交易团安排;品牌展位的数量及位置均由商务部及其所属各相关商会安排。

第二章 参展资格

第三条 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以生产企业名义申请广交会展位的企业,其工厂必须设在深圳区域内。

(二)具有负责所申请参展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会员资格。

(三)上一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金额达到商务部公布的参展商最低出口金额标准。

(四)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五)品牌展位参展企业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在境内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六)近3年内,在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严重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展位安排

第四条 一般性展位安排原则:

(一)深圳交易团对一般性展位采用量化评分与优选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排。将申请参展企业分为生产企业与贸易企业两大类型,根据一般性展位安排评分标准和一般性展位数量计算方法得出的计算结果安排展位。每家申请参展企业适用一种类型安排办法。

(二)根据企业广交会报名参展情况,对申请企业上一年度海关统计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以及我市一般性展位总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70%展位数量安排给生产企业使用,30%展位数量安排贸易企业使用。具体展区类别安排原则上与各申请企业上一年度海关统计的出口产品类别相符。

(三)生产企业展位安排原则上仅限企业主营产品单一类型展区,展位安排数量上限为4个。对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国家级驰名(著名)商标的,根据企业展出产品类型可适当放宽展位安排数量上限。贸易企业展区数量安排不设上限,但单一类别安排展位数量不超过4个。

(四)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按得分高低排序依次安排。分数相同的,按参展年限长短、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年限等先后排序。根据我市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节能企业、文化企业参展,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

(五)为保持展会的相对稳定,对连续10届以上参展的信誉良好的企业,参考其主要出口产品类别的出口额,保持主要出口产品类别的展位基数基本不变。

(六)申请企业的某一展区类别如商务部已安排了品牌展位数量,则其已获品牌展位的展区不再安排一般性展位类别数量,只能安排除品牌展区类别以外的展区类别。

(七)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交易团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本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给符合准入标准,但出口额不达标的企业参展。所分配展位仅限于企业自用,展位类别必须与企业自营产品同类,不允许跨类别申请,不允许联营。展位安排参照一般性展位安排评审标准核定。

(八)对因受国际市场环境影响或企业展位需求变化而可能产生的富余展位,交易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给有能力消化的企业。

第五条 一般性展位安排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累计不超过35分)

生产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或进料加工出口额达到75万美元得15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1分,进料加工出口额按减半计算;出口额不达75万美元的,按每5万美元得1分计算(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 (七)项需扶持的企业)。

贸易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达到150万美元得15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加1分;出口额不达150万美元的按每10万美元得1分计算(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需扶持的企业)。

(二)行业自律(累计不超过5分)

积极参加同行业组织的活动,主动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的调查。(3分)

自觉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履行行业义务(加入商务部下属相关商会),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及对外贸易经营秩序,在行业内无违规记录。(2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累计不超过10分)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通过一项认证得3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企业通过同一系列的数个认证,只计算一次;针对某个产品的质量认证如tüv,ce等不计算分数;tüv、sgs等代理的iso认证仍为有效认证,认证在受理中或过期均不得分。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行业认证指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和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等。

(四)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累计不超过5分)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5分,省级(副省级)高新企业称号3分。

每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5分,每项省级(副省级)高新技术产品3分。高科技产品应与企业申请的展区相关,否则将被视为无关材料。

(五)研发创新(累计不超过10分)

实用新型、非职务发明或外观专利。实用新型、非职务发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每拥有十项外观设计专利按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折算得1分;如果专利内容与企业申请的展区无关,则视为无效。上述分值累计不超过8分。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参与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证明必须由国家级相关机构提供。

(六)境内、外注册商标(累计不超过5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5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累计不超过5分。

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以外,其他非中文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七)品牌荣誉(累计不超过10分)

获得省级以上出口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或奖励得5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或奖励得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八)在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职务发明专利得10分。

(九)市直通车企业、工业百强、民营50强或加工贸易出口百强的企业,每获得一个称号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上述品牌荣誉颁发机构限定为政府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省级为: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厅或外经贸厅、工商局、科技厅;由各行业组织、协会等颁发的奖励不计算分数。

以上评分标准需出具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无有效期的,一律以自颁发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六条 一般性展位数量计算方法:

根据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按生产企业、贸易企业两类分别对各申请参展企业进行打分,并按以下公式方法计算出各参展企业应安排的展位数量。

(一)对达到我团基准分的企业即可分得第1个展位。深圳交易团的基准分,根据申请企业展位类别相对应出口总额,申请企业数量、展位总数,各类别展位数量进行综合评定。具体的准入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二)展位数量计算公式:“所有申请展位企业评定分值总和”与“安排第一个展位的分值×已安排第1个展位企业的家数”的差除以“展位剩余数”(展位总数-已分配的展位数),其结果为深圳一般性贸易(生产)企业自第2个展位开始起的安排标准值。“各申请企业的评分总值”与“安排第一个展位的分值”差除以“安排标准值”,计算出来的结果再加1就是各申请企业所分得的展位数。

(三)广交会展位因受类别结构及展位数量的限制,各类别展位需求不平衡,对需求较多的类别,安排第1个展位出口额及分值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提高。以此类推,在提高第1个展位安排标准的基础上,分配第2个展位、第3个展位的标准相对提高。

第七条 品牌展位安排。凡申请品牌展位的企业,由深圳交易团根据商务部及其所属各相关商会的有关规定,代收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商务部或其所属各相关商会审定后下达。

第八条 根据广交会有关规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行一年一评,原则上一定两届不变。品牌展位安排实行两年一评,原则上保持四届不变。

第四章 展位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报参展的展区,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大会“参展易捷通”网络平台,按生产型企业或贸易型企业申请广交会展位;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一般性和品牌两种展位。

第十条 根据商务部相关组展通知要求,每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品牌展位的具体申请受理通知,以及广交会深圳交易团组展通知,将在市经贸信委网站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深圳交易团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受理的企业参展申请进行初审,并根据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深圳交易团在展位申请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按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确定本交易团参展企业和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

第十三条 深圳交易团展位安排方案和安排结果将在市经贸信委网站公示5天,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商务部安排的品牌展位第一批公示;深圳交易团安排的一般性展位第二批公示;企业因故退回的展位再次进行安排的结果第三批公示。没有异议的,安排结果由深圳交易团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第五章 展位使用

第十四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参展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十五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十六条 广交会展出期间,各参展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及上报广交会每日成交统计报表。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每天参展成交统计报表报送深圳交易团。

第十七条 深圳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本团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 各参展企业如有以下违规的,市经贸信委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展资格,并进行通报:

(一)申请参展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如有不实申报,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参展资格。其中经现场查验,工商营业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相符的企业,三年内禁止参展。

(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将严格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查处。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企业,将根据大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违反国家海关、税务、外汇和检验检疫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规定的企业,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展资格。

(五)广交会成交统计数据是展位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及时上报“广交会成交统计表”的参展企业,将取消其下届参展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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