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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推荐全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文字号】 甘爱卫发[20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推荐全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甘爱卫发[2012]2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爱卫会:

近年来,在全国爱卫办的大力支持和全省各级爱国卫生组织的积极努力下,我省各地有效开展了以卫生创建、环境整治、农村改厕、健康教育、控烟宣传和病媒生物防制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为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控制疾病、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作用,做出了贡献。为了纪念爱国卫生运动开展60周年,总结爱国卫生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全省爱国卫生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省爱卫会决定开展评选表彰全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办法

全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以各市、州为单位按评选条件和分配的名额进行评选(名额见附件1),经当地爱卫会审核后,上报省爱卫会办公室。厅直单位按分配名额评选后填表,直接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二、推荐范围

从市(州)、县(市、区)爱卫办,爱卫会委员单位及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中产生,爱卫会委员单位由同级爱卫办进行评选推荐,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由县(市、区)爱卫办评选推荐。

三、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

1.有爱卫会组织,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部门管理内容,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资料齐全,并能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2.能积极履行爱卫会委员部门职能,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群众满意度高。

3.有固定的卫生宣教阵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健康教育,干群卫生意识强,健康行为形成率高。

4.单位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无严重影响环境事件发生,无四害密度超标现象。

(二)先进个人

1.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爱国卫生事业,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认真负责地完成爱国卫生的各项工作。

2.能勤于学习,善于思考,乐于奉献,为爱国卫生事业尽责尽力,献计献策,所从事的爱国卫生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得到群众公认。

3、品德高尚,廉洁奉公,严于律己,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无违法、违纪问题。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推荐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此次评选表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荐符合条件、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认真填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式3份,逐级留存)。

评选表彰为期两个月,各市(州)爱卫办务必于2012年4月20日前将推荐表邮寄到省爱卫办,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联系人:尚建军,传真及电话:0931-4818175。

通讯地址:兰州市白银路220号(甘肃省爱卫办)。

邮政编码:730030。

附件:1.全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全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3.全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全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单位

名 额 分 配

先进集体(个)

先进个人(人)

兰州市

10

13

定西市

9

12

白银市

7

10

天水市

9

12

陇南市

10

13

平凉市

9

12

庆阳市

10

13

金昌市

4

6

武威市

6

9

张掖市

8

11

酒泉市

9

12

临夏州

10

13

甘南州

10

10

嘉峪关市

2

5

甘肃矿区

1

3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1

2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2

省健康教育所

1

2

合 计

117

161



附件2:全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主要成绩: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县(区)爱卫办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市(州)爱卫办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注:主要成绩可另附页。

附件3:全省爱国卫生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职务/职 称

 

政治面貌

 

主要事迹: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县(区)爱卫办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市(州)爱卫办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注:主要事迹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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