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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的若干政策意见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政发〔2012〕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生态移民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区中南部地区贫困问题的战略决策,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促进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严格执行规划批复确定的生态移民每户54平方米的住房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标准,各地不得随意扩规超标。对于擅自扩大工程建设规模,超规划、超标准建设形成的资金缺口,各地自行承担,自治区不予补助。各地要在不增加住房面积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移民住房结构,以满足两代人合理居住或三代人过渡性居住需求。

二、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生态移民自筹资金标准,建房自筹资金每户一律按1.28万元标准由迁出县(区)负责收缴,不得减免和加收。产业发展资金不足部分,可通过整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项目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和市、县(区)扶持生态移民的专项资金解决。

三、适当放宽劳务移民县对县限制,凡属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规划区内,没有享受生态移民政策,已在城镇、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稳定就业的务工家庭,可以作为迁入和迁出县(区)的劳务移民任务,由相关县(区)做好对接确认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局依据自治区扶贫办核准的结果,对原规划作相应调整。各迁出地政府要从确定搬迁移民中认真筛选务工能力较强的家庭作为劳务移民对象,与迁入地政府共同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四、劳务移民周转房面积每户由40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鼓励接纳地在务工企业周边、企业生活区和城市郊区建设劳务移民安置区,规模依照便于生活、便于管理的原则科学确定。

五、劳务移民5年内享有周转房廉租权,5年后自愿核转户籍、拆除迁出区原住房及附属设施、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者,迁入县(区)政府根据自治区劳务移民相关政策,帮助解决住房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六、劳务移民享有政府给予的低价购买周转房、享受购买商品房补助及子女入学、医疗救助、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优惠政策。具体政策意见由自治区扶贫办商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移民局研究制定。

七、对中南部地区35万生态移民规划区中具有当地户籍的自发移民,原则上不再纳入移民搬迁计划。已在区内外定居、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核转户籍、拆除迁出区原住房及附属设施、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者,自治区按照年度搬迁安置计划,一次性给予每户3万元创业补助资金。具体操作办法和规程由自治区移民局牵头,财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扶贫办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八、对经济困难、现阶段确实无力缴纳建房自筹资金的特困户,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生态移民新村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0〕46号),经自治区移民局审核,迁出县(区)政府以借款先行垫付。对搬迁到生态移民区定居,属于优抚对象的特困低保家庭,自治区民政厅一次性给予每户1万元的建房补助。对搬迁定居户因临时性、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困难程度给予500元-3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九、将生态移民新村防洪排水设施纳入项目区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中,统一规划建设。将原规划安排的每亩1200元耕地改造项目资金调整用于产业发展和迁出区移民林木补助等。

十、免除承担生态移民(含劳务移民)工程建设企业缴纳的墙改专项基金、“四项措施费”(用能标准、能耗定额、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劳保基金、测绘费、放线费、人防设施审核费、防雷设施安装审核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以降低建设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提高生态移民区设施农业补助标准。日光温室补助每亩由8000元提高到15000元,大中型拱棚补助每亩由8000元提高到10000元;设施养殖圈棚补助每座由5000元提高到10000元。

十二、对迁出区移民“四旁”林木和经果林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调整的山区耕地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中解决,具体标准由自治区林业局商财政厅研究制定。迁出县要切实担负起迁出区生态保护责任,加强对迁出移民“四旁”林木和经果林的管护,严禁乱砍乱伐乱占。

十三、各县(区)、农垦局是移民培训的主体,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由各县(区)和农垦局确定,县外移民由迁入地负责培训。自治区移民局牵头、迁出迁入县(区)配合,统筹整合财政、发展改革、农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扶贫、科技、林业、团委、妇联等各类培训资源,按照规划在移民安置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十四、生态移民(含劳务移民)搬迁后,继续享受在原籍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补助政策。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由迁出、迁入县(区)政府协作配合,做好转移接续工作,解除移民后顾之忧。

十五、按照“一事一议,分类处理”的原则,统筹解决以往移民遗留问题。对各移民点需要解决的遗留问题,由相关县(区)、农垦局上报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局、扶贫办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相关部门落实,各县(区)和农垦局具体组织实施。所需项目和资金,按照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项目资金整合办法筹集解决。

十六、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等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和部门职责,指导、帮助生态移民新村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加强移民新村基层党组织和民主管理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努力构建民族团结、和谐发展的移民新村。

十七、依法加强生态移民区宗教事务和殡葬管理。移民安置区宗教场所的建设一律由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审批。宗教场所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纳入生态移民规划统一建设,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可通过争取国家项目、倡导企业捐助等形式给予支持。

十八、严格落实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所有生态移民和劳务移民一律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办法》(宁人口发〔2011〕30号)政策执行。

十九、严格移民户籍管理。不论是以往移民还是“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户籍均实行属地管理,由迁入、迁出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户籍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防止出现空挂户、重户等现象,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类移民办理户籍业务免收迁移证、户口薄工本费。

二十、严格执行“十二五”生态移民规划确定的2009年12月31日移民户籍界定时间点,禁止违规分户。对擅自分户的,要追究相关县(区)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一、自治区每年从生态移民资金总盘子中安排一定资金,由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领导小组统一考核后,奖励全区生态移民工作突出的县区和部门。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移民生产生活等项建设直接支出。

二十二、依法加强移民住房和土地管理。严禁移民非法转让土地和房屋,对擅自转让土地和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凡已提供的生态移民住房和劳务移民周转房,一年内没有使用或私自转租的,当地政府要及时收回并予以处罚。移民在迁出区退回的土地、房屋,迁出地政府要及时收回、拆除,确保恢复生态。具体操作办法由自治区移民局、国土资源厅共同研究制定。

二十三、为进一步促进生态移民工程建设,由自治区财政厅抓紧研究制定支持生态移民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国资委、扶贫办研究制定对接收劳务移民和建设劳务移民周转房企业的扶持政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商林业局、农牧厅研究制定移民安置区新增耕地占用林地、草地异地置换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移民各项优惠政策,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引领移民尽快脱贫致富,实现安居乐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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