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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矿产资源规划(2010—2015年)的批复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2]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矿产资源规划(2010—2015年)的批复
(宁政函〔2012〕35号)


中卫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定中卫市矿产资源规划(2010-2015年)的请示》(卫政发〔2011〕14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卫市矿产资源规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予发布,并组织实施。

二、《规划》指导思想明确,对市域内煤、铁、冶镁白云岩、电石及水泥灰岩等重点优势矿产做出了详细规划,多项规划指标落实到矿山。提出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保护措施,遵循了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利于矿业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要突出开源和节流并举、开发与保护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四、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兼顾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从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挥最大效益出发,不得急功近利,造成资源浪费。

五、要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在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立项审批、采矿权审批和招标、拍卖、挂牌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方面,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确保《规划》实施到位。

六、要强化《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和违反《规划》的行为,不断提高实施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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