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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申报指南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积极参与标准创新活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提高全市产业和科技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1〕14号)、《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评审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1〕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2011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2011年度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为2012年2月8日-2012年3月18日。请各单位于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材料的提交打印工作。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2012年3月20日。

二、申报单位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民间组织。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该标准项目的主导完成单位。主导完成单位按如下方法确定: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主导完成单位为该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如果第一起草单位为非深圳市注册单位,而第二起草单位为深圳市注册单位,且经核实第二起草单位确实在该标准制定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则由第二起草单位组织申报;

2、国际标准主导完成单位为在国际标准制定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唯一被采纳为该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在深圳市注册单位。

三、申报项目条件

该标准项目必须已经正式批准发布,实施日期在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18日之间,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完成,经有关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的范围为:iso、iec、itu等国家标准委认可的42个国际标准组织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的国际性标准组织制定的国外先进标准。

(二)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完成,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三)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完成,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四)由深圳市有关组织主导完成,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

(五)项目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再申报。

四、申报方法

(一)登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zscjg.gov.cn) “网上办事”栏目,进行网上申报;

(二)确认已受理后打印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材料。

(三)书面材料递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市工商物价大厦1104室。

五、须提供的书面材料清单

申报单位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7份,a4规格纸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申报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已经发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文本(原件)。

(六)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

(七)申报单位为该标准第二起草单位的,应提交有关权威主管部门出具的主导制定该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标准项目为国际标准的,须提交主导制定该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九)标准项目的技术水平证明(如标准审查时的专家评审意见、项目鉴定结论等)。

(十)标准项目的经济及社会效益证明(可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也可由企业自行说明)。

六、受理、评审及奖励

(一)受理

市市场监管局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评审

市市场监管局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给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委会提出推荐项目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局。

(三)奖励

市市场监管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同意后作为拟奖项目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由市政府统一进行奖励。

七、其它事项

(一)申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二)申报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提请市政府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停止申报资格5年,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所有申报材料不予退还,请各申报单位自行留底。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云鹏,电话:83070179,传真:8307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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