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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上海盈康护理院医保结算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医保办[201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上海盈康护理院医保结算标准的批复
(沪医保办[2012]8号)


上海盈康护理院:

你院《关于盈康护理院参照二级医院收费的再请示》收悉。根据市卫生局《关于上海盈康护理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沪卫规财〔2011〕31号),经研究,同意你院参照二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医保结算。

特此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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