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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单位住所变更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2]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单位住所变更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19号)


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名称变更的申请》(东重司发〔2011〕科质字60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单位住所变更属于行政区划变化,具体位置不变,不影响核级设备制造能力,因此,我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住所由“广州市番禹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阁工业园”变更为“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连溪大道313号”。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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