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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予连南县等13个县(市、区)省林业生态县称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函[2012]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予连南县等13个县(市、区)省林业生态县称号的批复
(粤府函〔2012〕44号)


省林业厅:

粤林〔2012〕6号文、粤林函〔2012〕58号文收悉。同意授予连南县、阳山县、雷州市,广州市天河区、南沙区、番禺区、黄埔区,深圳市宝安区,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江门市蓬江区,茂名市茂港区以及潮州市湘桥区等13个县(市、区)“广东省林业生态县”称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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