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年初司法鉴定工作部署会有关安排,现就开展《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工作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2年5月至6月
二、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案卷抽查相结合
三、检查内容及标准
《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是否符合标准。
《司法鉴定协议书》签订标准:
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的规定及《司法鉴定协议书》的格式要求。
3、委托人为公、检、法等办案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加盖其单位公章,加盖公章确有困难的,可由其办案人员或经办人员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上签字,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留存其办案人员或经办人员的工作证复印件、介绍信等身份证明及其单位的授权委托证明。
4、委托人不予配合,拒绝按照上述规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该鉴定委托。
5、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与鉴定案件的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四、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司法鉴定协议书》的重要作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7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机构基本情况、鉴定的事项及用途、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鉴定费用等相关事项。是规范鉴定委托和被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书,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投诉处理中反映出的一个突出问题。重视并认真作好《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签订工作,有利于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科学规范管理,有利于司法鉴定工作消除纠纷、隐患,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保护和健康发展。
2、进一步落实新版《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使用工作。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我局对司法部《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各机构2012年3月1日后受理的新案应当启用细化后的《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并按规定提醒、督促委托单位认真填写,确保内容完整不漏项。
3、认真做好专项检查准备工作。各机构要搞好自查,对照标准及时纠正、整改;要加强自律意识,教育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受理程序。
市局和协会将对各机构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的情况进行检查,2012年3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否则一律视为违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行业惩戒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欧阳弼奇王珺
联系电话:58575581 58575574
附件:细化后的《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
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
(小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编号:(编号:居左排列)
委 托 人 |
| 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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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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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 |
| 送 检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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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机构 | 机构名称:许可证号: 地址:邮编: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 |||
委托鉴定 事项 及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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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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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 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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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案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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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 目录和数量 | 检材:(序号,名称,数量,状态,类型) | |||
鉴定资料: | ||||
鉴定费用 及 收取方式 | 按照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对委托鉴定事项分项目进行收费,预计收费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中, 鉴定 项目 元 项目 元 项目 元 项目 元 | |||
按照疑难复杂和重大社会影响的鉴定案件进行收费,预计收费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具体情形: 由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案件 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案件 案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道的 案件争议时间长,案发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案件 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案件 | ||||
鉴定文书 发送方式 | 自取 邮寄 地址: 其他方式(注明) | |||
协议事项: 1.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人同意或者认可: 因鉴定需要耗尽检材; 因鉴定需要可能损坏检材; 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 检材留样保存3个月。 2. 鉴定时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完成。 遇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确需较长时间的,延长个工作日; 3. 特殊情形鉴定: 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 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 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 需要进行尸体解剖。 4. 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延长个工作日。 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回避。被要求回避的鉴定人姓名 。 5. 鉴定过程中如需变更协议书内容,由协议双方协议确定。 | ||||
其他约定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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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变更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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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风险 提示 | 1.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鉴定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人有利,也可能不利。 | |||
委托人 (机构)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
说明:1. 文内为5号宋体。
2. 涉及选择项目的,确定后需将涂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