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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减少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一)落实国家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国家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下放到本市实施的审批事项,做好承接和分层级实施工作。(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二)深入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结合落实国家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再进行一次深入清理,以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为重点,对行政审批事项逐一进行审查评议,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二、进一步撤销变相设置事项

(三)清理无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管理措施。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某种活动必须办理的管理手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国家规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四)继续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按照“新区的事在新区办”和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已向滨海新区下放110项行政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结合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及职能事权事项,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五)继续向各区县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听取区县意见,适应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向各区县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意见,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在组织依法论证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批付诸实施。(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开展向街道乡镇下放权限试点工作。在统一组织区县向街道乡镇下放权限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分别选择一个镇、一个乡、一个街开展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开。(责任部门:市政府研究室、市审批办、市法制办,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退出行业可自律的领域

(七)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不再设置行政审批或利用“红头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限制性规定。对现行的上述行政审批和限制性规定要研究退出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付诸实施。(责任部门:市法制办、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五、进一步强化并行联合审批

(八)强化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建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一窗统一接件、同步效能登记、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双限时、全程帮办领办服务的运行机制,确保项目审批从立项到取得开工证,累计审批工作日在31天以内,全程办理自然时间在140天以内。(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区县有关部门)

(九)强化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坚持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同时办结发证的运行机制,使新设立企业全程办理时间在5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速。(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区县有关部门)

(十)强化行业管理联合审批。归并类似审批事项,深化一门受理、并行审批、联合踏勘、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展行业管理联合审批范围。(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六、进一步整合部门内部审批职能

(十一)扎实做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工作。在机构改革中未成立行政审批机构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都要成立行政审批处(室),将分散在各处室的审批职能整合或委托到行政审批处(室)实施。行政审批处(室)要整建制进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集中现场审批。(责任部门:市编办、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

(十二)全面推进区县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做法,整合区县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把工作做实,切实建立与“一站式”审批服务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责任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加强三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

(十三)继续巩固提高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水平。提升“四个平台”运行水平,行政审批平台着重强化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继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要素配置平台着重完善“5+1”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运行;社会服务平台着重扩展服务功能和内涵,建立滨海新区“8890”分中心,增强“8890”日均办理群众求助事项的规模能力;效能监察平台着重深化电子监察,强化全程监督。(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

(十四)切实提升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我市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105号),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进一步扩展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载体服务功能。(责任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审批办)

(十五)全面完成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各区县要在2012年内全面完成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明确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社会组织、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及涉农补贴等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办理。并逐步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代办点,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将便民服务向基层延伸。(责任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审批办)

八、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十六)强化“一站式”集中审批与综合服务功能。在巩固和强化集中审批的同时,要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直接面向企业群众办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及便民服务事项纳入中心,实行统一办理,进一步增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综合性服务功能。(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加快行政审批服务与行政效能监察数据中心建设,推进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加强网上审批,研发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与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使行政审批服务与效能监察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三级行政服务中心全覆盖,形成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电子平台。(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八)大力推行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在三级行政服务中心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活动,按照我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运行管理与审批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度,把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作为公开承诺的主要内容,不断提升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九、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

(十九)建立审批程序及审批人员公开制度。继续简化部门内部行政审批环节,固化审批程序,大力推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全面落实现场审批委托授权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岗位职责,将审批程序和审批人员向社会公开。首先在滨海新区、河西区、武清区、静海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普遍推开。(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

(二十)建立审批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加强审批案卷管理,保障审批手续依法合规。各级审批部门每年要对审批案卷进行一次自查,全市每年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进行一次抽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建立审批效率内部通报制度。市和区县两级审批管理部门会同行政监察机关,对本级审批部门的审批办事效率,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重点分析单项审批的办理时间和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自然时间,在本级政府部门范围内进行内部情况通报,鼓励先进,查找不足,督促整改。(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进一步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

(二十二)实现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监督全覆盖。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职权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均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因涉枪、涉密等特殊原因不宜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第三批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工作,各区县也要进一步扩大“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要会同行政监察机关,对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实行办理情况月报制度,并探索和逐步实行联网监督,使审批权力监督达到全覆盖,确保权力运行透明公开。(责任部门: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市各审批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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