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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洪伟同志凉山州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颁发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函[201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洪伟同志凉山州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凉府函〔2012〕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2010年8月24日,西昌市兴胜乡小桥村村民王友福在安宁河边网鱼时,不慎掉进水流湍急的河水中,危急关头,同村村民洪伟闻声赶到,奋不顾身跳入河中,奋力救出落水村民王友福,洪伟同志因体力耗尽,不幸牺牲。在生与死的关键时刻,洪伟同志把生的希望留给了别人,其舍己救人的英雄壮举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尊敬和爱戴。
为表彰洪伟同志见义勇为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
一、授予洪伟同志“凉山州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
二、在州见义勇为基金中奖励洪伟同志奖金5万元。
希望全州广大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干部、职工和各族人民群众向洪伟同志学习。学习他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公而忘私的高尚品德,学习他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的献身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奋进,攻坚克难,干在实处,争创一流,为推进全域凉山全面开发开放、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富饶文明和谐新凉山而努力奋斗。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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