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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江苏民政康复医院有关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1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江苏民政康复医院有关收费的批复
(苏价费〔2012〕25号)


江苏民政康复医院:

你院《关于核定江苏民政康复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床位收费标准的申请》(苏民康[2011]5号)收悉。

鉴于你院经南京市卫生局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级医院),又具备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资格。经实地调查,同意你院改造后按规定正式对外服务时,按照我省现行苏南地区一级医院有关收费规定执行,现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复如下:

一、床位费。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5]213号)附件四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一等病床(二人间)收费标准50元/床.日(含降温取暖费);二等病床(三人间)收费标准35元/床.日(不含降温取暖费),降温取暖费按6元/床.日收取。

二、护理费。暂按现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苏价费[2005]213号)附件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请你院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严格执行医疗单位收费公示要求,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 ○ 一 二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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