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2〕3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安全发展,国务院继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后,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先后印发文件对《意见》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相关要求。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京安办发〔20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就抓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出台《意见》的认识
《意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和统揽,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是国家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的重要体现。各单位要紧紧抓住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个主题,深刻理解《意见》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毫不动摇地将安全发展作为企业的第一要务;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施工进度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毫不动摇地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毫不动摇地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一切发展的基础。
二、加强学习和宣贯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学习和宣传,可以通过在企业和建筑工地组织学习活动、张贴宣传画报、悬挂宣传横幅、举办主题活动等形式,将《意见》宣传到基层,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
各施工单位要结合本行业和本企业特点,加强对《意见》和“两个《通知》”解读,并至少组织一次有规模的学习宣贯活动,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要亲自宣讲,企业二级公司、工程项目主要领导要参加培训活动,并将有关精神和要求进行宣贯。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体系,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和工程造价,确保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单独列支和及时足额支付。
各施工单位要强化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
(一)要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依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缩编管理机构、精简管理人员削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量。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办法”、“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三)要坚持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重点对深基坑、高大脚手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管理,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施重点监控,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四)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加大安全生产普法力度。要积极宣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并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融入到企业管理中,形成企业的安全文化。
(五)要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制定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大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日常执法力度较小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强督查,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必要时约谈相关主管领导。对于在日常检查中经多次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依法从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暂扣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其在北京市建筑市场的投标资格,暂扣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1.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略)
2.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京安办发〔2011〕55号)(略)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