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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权证交收价差担保品最低限额和交收履约保证金初始缴纳金额及最低限额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结算参与机构:

综合考虑沪、深市场权证产品的托管量和交易量及其潜在风险状况,为降低各结算参与机构成本,提高市场资金运用效率,根据我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场的权证交收价差担保品最低限额、深圳市场的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初始缴纳金额及最低限额调整为零,自下月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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