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法律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容法〔2012〕34号)
市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委依法行政工作,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拟制了《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法律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法律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具体行政行为和合同签订的法律审核工作,保障委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减少因合同签订不当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我委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我委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就特定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及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对外签订的各类行政合同、民商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租赁合同、工程合同、设计合同、投融资合同、借款合同、合资合作合同等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
第三条 法律审核工作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政策规定。
第四条 法律审核工作纳入我委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五条 法律审核工作由委法规处负责。法律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第六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我委法定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做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对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严格按照《合同法》要求订立,有合同示范文本的,按示范文本订立。其他应经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相对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身份资格是否齐全合法;
(二)相对方资产、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如委托他人,是否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文本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合同争议救济渠道;
(六)其他需要法律审核的事项。
合同中涉及专业技术条款的,由有关专业机构负责审查论证。
第八条 法律审核工作程序:
(一)拟报委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处室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拟出相应法律文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送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
(二)法规处对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律审核意见。需要与相关处室沟通的,应当主动协调,相关处室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三)对法规处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责任处室及单位要认真研究并进行修改。有异议的,应与法规处共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委行政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法规处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以委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未经法律审核的,不得上报领导签发,不得将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合法性审核不合格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合同文本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不按本办法进行法律审核的,视情节及后果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