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2011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的通知
(沪教委督〔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规定,以及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沪教委督〔2005〕6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本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现就做好2011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部分指标
根据2011年相关文件精神,在广泛调查研究、征询相关委办局、有关专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学意见的基础上,现对2011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部分指标作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情况”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在“三个增长”指标外,增加“区县财政实际拨付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等教育专项资金督查指标。
(二)关于“班额标准执行情况”表。近年来,为鼓励公办学校吸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市教委对位于城郊结合部和郊区集镇的公办学校扩大班额招收随迁子女的,适当放宽了班额限制。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54号)规定,《项目表》对班额标准以及大班额的统计标准作了进一步调整。
二、确保自评程序规范和数据真实
近年来各区县高度重视自评公报工作,形成组织工作自上而下、填报工作自下而上的良性运作机制。希望各区县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自评公报工作动员、部门自评、整理汇总等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填报责任人制度,按照《项目表》中规定的各类指标统计口径,确保各类指标和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区县政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汇总上报工作,并在本区县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三、按时完成自评公报各项工作
2011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工作于2012年2月中旬启动,请各区县政府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年度自评报告(3000字左右)和公报项目表(一式3份),由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签名,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在“上海教育”及“上海教育督导”网站向社会公示。
附件:2011年本市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2011年本市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
区县:(盖章) 分管区(县)长 :(盖章)
表1. 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情况 单位:万元
| 序号 | 年份 项目 | 2010年 | 2011年 |
| 1 | 财政经常性收入 | ||
| 2 | 比上年增长(%) | ||
| 3 | 教育财政拨款 | ||
| 4 | 比上年增长(%) | ||
| 5 | 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或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 | ||
| 6 | 市级财政下达教育费附加资金 | ||
| 7 | 区县财政实际拨付市级财政教育费附加资金 | ||
| 8 | 中央财政下达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 ||
| 9 | 区县财政实际拨付中央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 ||
| 10 | 区县公共财政支出 | ||
| 11 | 区县财政教育支出 | ||
| 12 | 区县财政教育支出比例(%) | ||
| 13 | 区县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数 | --- | |
| 14 | 区县财政实际拨付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 | --- | |
| 15 | 义务教育财政拨款 | ||
| 16 | 比上年增长(%) | ||
| 17 | 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或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 |
填表说明:
序号1的“财政经常性收入”:指本区(县)公共财政经常性收入。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序号2的“比上年增长(%)”:指当年本区(县)财政经常性收入与上年财政经常性收入之比后增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比上年增长(%)=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上年财政经常性收入-1
序号3的“教育财政拨款”:指各区(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不含市下达区县的中央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序号4的“比上年增长(%)”:指当年各区(县)教育财政拨款与上年教育财政拨款之比后增(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比上年增长(%)=当年教育财政拨款/上年教育财政拨款-1
序号5的“教育财政拨款高于(或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指各区(县)教育财政拨款比上年增(减)百分比与财政经常性收入比上年增(减)百分比的高低比值。
计算公式:教育财政拨款高于(或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当年教育财政拨款/上年教育财政拨款-1)-(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上年财政经常性收入-1)。即:序号5=序号4-序号2
序号6的“市级财政下达教育费附加资金”:指市财政按规定下达到各区(县)的教育费附加资金,包括市集中部分和转移支付部分(下同)。
序号7的“区县财政实际拨付市级财政教育费附加资金”:指各区(县)财政实际拨付到各区(县)教育部门的教育费附加资金。
序号8的“中央财政下达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指中央财政通过市财政戴帽下达到各有关区(县)的教育事业费和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
序号9的“区县财政实际拨付中央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指各区(县)财政实际拨付到各区(县)教育部门的中央教育事业费和教育费附加资金。
序号10的“区县公共财政支出”:指本区(县)公共财政支出数。不含中央和市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
序号11的“区县财政教育支出”:指各区(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但不含中央和市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地方附加。即:不含中央专资转移支付、市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教育转移支付和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市集中部分和转移支付部分)、市级专资补助中安排的教育支出、地方附加。
序号12的“区县财政教育支出比例”:指区县财政教育支出占区县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计算公式:区县财政教育支出比例(%)=区县财政教育支出/区县公共财政支出。即:序号12=序号11/序号10
序号13的“区县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计提数”: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规定执行。
序号14的“区县财政实际拨付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指区县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按规定计提后,实际拨付给教育部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教育资金。
序号15的“义务教育财政拨款”:指序号3教育财政拨款中预算安排用于义务教育(包括民办教育在内的小学、初中、完全中学中的初中、特殊教育)的拨款数。不含市下达区县的中央教育转移支付。
序号16的“比上年增长(%)”:指当年义务教育财政拨款与上年义务教育财政拨款之比增(减)百分比。
计算公式:比上年增长(%)=当年义务教育财政拨款/上年义务财政拨款-1
序号17的“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或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指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减)%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减)%之比高低比值。
计算公式: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或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比上年增长(%)-财政经常性收入比上年增长(%)。即:序号17=序号16-序号2。
责任人:
表2.教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情况
单位:元
| 2010年 | 2011年 | |||
| 人均年收入 | 比上年增长(%) | 人均年收入 | 比上年增长(%) | |
| 幼儿园 | ||||
| 小学 | ||||
| 初中 | ||||
| 高中 | ||||
| 中等职业学校 | ||||
| 特殊教育学校 | ||||
| 全区 | ||||
注:1.表内数据根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填报。
2.本表教职工人数以当年平均人数计算。
3.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专、职校和技校。(下同)
4.特殊教育,包括特殊学校和工读学校。(下同)
责任人:
表3.生均经费增长情况
单位:元
| 实际生均经费 | 比上年增减(%) | 其中:生均公用经费 | 比上年增减(%) | 财政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定额 | 生均公用经费占实际生均经费(%) | ||
| 幼儿园 | 2010年 | ||||||
| 2011年 | |||||||
| 小学 | 2010年 | ||||||
| 2011年 | |||||||
| 初中 | 2010年 | ||||||
| 2011年 | |||||||
| 高中 | 2010年 | ||||||
| 2011年 | |||||||
| 中等职业学校 | 2010年 | ||||||
| 2011年 | |||||||
| 特殊教育学校 | 2010年 | ||||||
| 2011年 |
注:表内数据根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填报。
责任人:
表4.教师队伍情况
单位:人
| 专任教师 | ||||||||||||||||||
| 人数 | 学历达标率(%) | 高一层次学历达标率(%) | 特级教师 | 高、中级教师结构比例 | ||||||||||||||
| 高级教师 | 中级教师 | |||||||||||||||||
| 人数 | % | 人数 | % | 人数 | % | |||||||||||||
| 幼儿园 | ||||||||||||||||||
| 小学 | ||||||||||||||||||
| 初中 | ||||||||||||||||||
| 高中 | ||||||||||||||||||
| 中等职业学校 | ||||||||||||||||||
| 特殊教育学校 | ||||||||||||||||||
| 校外教育单位 | ||||||||||||||||||
| 教师进修学院 | ||||||||||||||||||
注:1.表内数据根据学年度学年初统计报表填报。
2.表内数据须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保持一致。
3.学历达标率、高一层次学历达标率依据《教师法》规定填报。
4.校外教育单位,包括少年宫、少年科技站和少年之家等。
责任人:
表5.教育发展水平
| 2010年 | 2011年 | ||
| 学前教育阶段 | 2-3岁适龄儿童入托率(%) | ||
| 3-6岁适龄儿童入园率(%) | |||
| 义务教育阶段 | 入学率(%) | ||
| 巩固率(‰) | |||
| 辍学率(‰) | |||
| 大龄退学率(‰) | |||
| 初中按时毕结业率(%) | |||
| 学生刑事案发率(%00) | |||
| 高中阶段 | 高中阶段入学率(%) | ||
| 普通高中入学率(%) | |||
| 中等职业教育入学率(%) | |||
| 学生刑事案发率(%00) |
注:1.刑事案发率=刑事案发人数/学年末实际学生数×110%。
2.初中按时毕结业率=(毕、结业学生数-毕、结业生中的往届生)/(预备班入学学生数-转出学生数+转入学生数-出国人数)×110%。
3.辍学率=辍学人数/学年末实际学生数×110%。
4.巩固率=1-辍学率。
5.此表内容根据教育局、青保办的统计填报。
6.表内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责任人:
表6.班额标准执行情况
单位:班
| 学段 | 统计标准 | 公办 | 转制 | 民办 | 总计 | |||||
| 班级数 | 占比% | 班级数 | 占比% | 班级数 | 占比% | 班级数 | 占比% | |||
| 幼儿园 | 小班 | 25人及以下 | ||||||||
| 26至28人 | ||||||||||
| 29至30人 | ||||||||||
| 31人及以上 | ||||||||||
| 中班 | 30人及以下 | |||||||||
| 31至33人 | ||||||||||
| 34至36人 | ||||||||||
| 37人及以上 | ||||||||||
| 大班 | 35人及以下 | |||||||||
| 36至39人 | ||||||||||
| 40至42人 | ||||||||||
| 43人及以上 | ||||||||||
| 合计 | 小班25,中班30,大班35人及以下 | |||||||||
| 小班26-28,中班31-33,大班36-39人 | ||||||||||
| 小班29--30,中班34-36人,大班40-42人 | ||||||||||
| 小班31,中班37,大班43人及以上 | ||||||||||
| 小学 | 40人及以下 | |||||||||
| 41至50人 | ||||||||||
| 51人及以上 | ||||||||||
| 初中 | 45人及以下 | |||||||||
| 46至50人 | ||||||||||
| 51人及以上 | ||||||||||
| 高中 | 48人及以下 | |||||||||
| 49人及以上 | ||||||||||
注:1.根据沪教委基〔2006〕7号、沪教委基〔2011〕54号等文件,幼儿园小班班额为20-25人,幼儿园中班班额为25-30人,幼儿园大班班额为30-35人;小学为40人以内,初中为45人以内,人口导入区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0人;高中为48人以内。
2.表内数据根据教育局当年度学年初统计报表填报。
责任人:
表7.教育公建配套建设情况
单位:所
| 幼儿园 | 小学 | 中学 | 合计 | 备注 | ||
| 2011年前应建未建数 | ||||||
| 2011年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 计划数 | |||||
| 在建和已建数 | ||||||
| 未建数 | ||||||
注:1.中学校数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和一贯制学校数。
2.统计时间节点为每年8月31日。
3.未建项目具体情况请在备注中说明(项目名称、未建原因)。
责任人:
表8.中小学(幼儿园)房屋土地资源监测情况
单位:所
| 学校总数 | 2011年新增公建配套学校数 | 2011年教育资源流失或变更用途的学校总数 | 流失或变更用途的学校名称 | 该学校现流失或变更用途为(请打钩) | 该项目具体情况说明 | ||||||
| 幼儿园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其他教育资源 | 非教育用途 | ||||||||
| 2010年 | 2011年 | ||||||||||
| 幼儿园 | |||||||||||
| 义务教育阶段 | |||||||||||
注:1.此表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中小学校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统计。2.统计时间节点为每年8月31日。3.请依据填报内容自行调整本表行数。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