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2〕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有关单位:
《贵阳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贵阳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贵阳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项目建设,规范系统运营管理,保障系统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5〕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营、信息发布监管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三条 系统的建设和运营遵循依法建设、守法运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贵阳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系统建设运营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交总公司等目标责任单位要按照与贵阳市政府应急办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积极支持系统建设,并对辖区(行业)内配合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级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系统建设的重要意义,不断提升系统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章 信息发布管理
第七条 系统发布信息的种类:应急科普宣教信息、预警信息和其他资讯信息。第八条 系统信息采取分类管理、统一发布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应急科普宣教信息、预警信息由贵阳市政府应急办提供初始信息,运营企业设计、制作。常规信息由贵阳市政府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审核,重大信息报应急办主任审定。应急科普宣教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发布,预警信息按时限要求发布。
第十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辖区内的预警信息,参照贵阳市政府应急办的信息发布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贵阳市政府应急办利用“一键切换”功能发布预警信息,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更换应急信息前,应将信息播放内容清单及时间表报贵阳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十三条 在市级行政中心范围内的机关办公楼、会议中心等重要场所发布的应急信息必须报贵阳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三章 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成立系统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应急办主任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急办常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贵阳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系统建设、运营、检查和考核工作。第十五条 依据《贵阳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贵阳市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府办〔2011〕208号)、《贵阳市“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目标责任书》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目标考核对象为目标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
第十七条 目标责任单位职责
(一)配合做好辖区(行业)内系统终端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确保系统终端设备覆盖辖区内的广场、商场、学校、医院、银行、宾馆、公园、车站、码头、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地下通道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在城乡建设项目的审批中,规划、住建、人防、消防等部门应统筹考虑系统终端设备的整体建设,确保系统建设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而持续推进。
(四)严格管理辖区(行业)范围内的系统设施,确保系统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公安机关要加大系统终端设备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系统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配合单位职责
(一)为系统建设运营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配合安装单位做好系统终端设备的选址工作,确保系统的覆盖面和宣传效果。
(三)积极做好系统终端设备的安装、维护,避免人为破坏,确保系统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贵阳市政府应急办每季度对目标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登记备案。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召开系统建设运营表彰大会,根据考核结果分别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先进集体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资金从系统资讯运营收入的应急科普宣教专用资金中开支。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对考核不合格的目标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对两次及以上季度考核不达标的目标责任单位,按照《贵阳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扣除相应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