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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措施加强督促确保完成全市电煤供应任务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2]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措施加强督促确保完成全市电煤供应任务的紧急通知
(筑府办发〔2012〕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期以来,我市电煤供应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落实好赵克志省长提出的“保障贵阳市电网安全”的指示精神,按照省、市领导有关电煤供应保障工作的批示和要求,扎实做好我市电煤供应工作,确保塘寨电厂及贵阳电厂稳定运行,满足我市生产生活用电需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的发展,现就强化措施、加强督促,确保完成全市电煤供应任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电煤保障供应工作的认识

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好省政府第十一届五次全体会议、全省电煤生产保供和煤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强力措施,克服各种困难,尽快扭转电煤供应被动局面。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全市电煤供应保障等相关工作。各区(市、县)、有关部门、煤炭企业、发电企业在市统一指挥协调下,齐心协力,迅速行动,严格抓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

二、层层分解落实电煤供应任务

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2012年需完成130万吨电煤供应任务,结合我市煤矿企业的分布以及煤矿建设、生产的实际,现将任务分解下达如下:

全市日供电煤量必须达到3600吨以上,其中:清镇市日供应电煤1050吨,修文县日供应电煤780吨,息烽县日供应电煤840吨,花溪区日供应电煤560吨,开阳县日供应电煤500吨。市下达到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电煤供应计划,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分解落实,并将分解方案(含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立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三、强化电煤保障供应措施

(一)各区(市、县)、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先市内、后市外”、“优先民生用煤、电煤保供,后其他用煤”的要求,搞好煤炭有序流通管理。同时,各级煤调委要进一步发挥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杠杆作用,实行省内外差别征集煤调基金,对出省原煤、洗混煤实行二次征收。

(二)严格控制电煤外流出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铁路、公路煤炭货场的监管,严禁煤炭外运出省。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要继续做好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工作,对超载超限的省内电煤运输车辆采取措施疏导,确保运输安全。

(三)市交通管理、公路路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要继续落实省内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制度,做好电煤运输道路保障工作;特别是紧急状态时,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在规范的前提下,对我市电厂的电煤运输车辆给予及时放行,以保证发电用煤及时到位和电力生产的正常运行。

(四)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增加电煤供应量。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快煤矿复工(产)验收工作,严格验收程序。市安监、工信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和指导,确保实现煤矿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各煤矿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切实搞好煤炭安全生产或煤矿技改建设,增强煤炭供给能力,增加电煤供应量。

(五)建立电煤供应奖惩制度。对供煤计划完成较好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煤炭企业、市相关部门进行奖励。对完不成电煤保障供应进度任务的区(市、县)由市监察局、市督办督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实行“煤电挂钩”制度,在出现电力供应紧张时首先纳入限电范畴。

四、强化电煤保障供应督查工作

即日起,市督办督查局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电煤计划完成情况、煤调基金征缴情况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的电煤保障供应工作进行督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加强电煤供应的调度,及时协调涉及电煤供应保障的相关工作,对未完成供煤计划的煤矿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惩处。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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