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行政调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筑工商通〔2012〕45号)
各区(市、县)局、金阳高新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行政调解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及时组织广大干部进行认真学习,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附件:《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2012年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创新型社会管理,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根据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领导,进一步贯彻落施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结合工商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扬工商机关在化解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减少信访事件,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市局成立党组成员、副局长韩道权同志任组长,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袁文斌、李胜军、边可达、阚正福、徐煜靓、刘宝双、孙长东、唐世俊、罗军、高燕芳、周敏、吴江、邓松江、左育榕、黄智平等同志为成员的贵阳市工商局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由其处负责行政调解的工作计划制定,指导、督促各处室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汇总报告调解工作情况。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平等对待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调解,大力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行政调解的范围
各级工商机关根据职责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与被侵害人因损害赔偿产生的经济纠纷,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名称争议,与行使商标权有关的争议,其他可适用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
五、行政解调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召开各业务处室行政调解工作会议,交流意见,通报相关信息。
(二)检查制度。市局组织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指导各区(县、市)局行政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三)通报制度。政策法规部门对本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对有典范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难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四)学习制度。各局每年至少开展二次行政调解工作相关知识的学习活动,促进本单位行政调解人员知法、懂法、护法,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质量。
六、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局机关依职权提出。但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二)行政调解的受理。依照各专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内容受理。
(三)行政调解的实施。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应注意的事项和途径,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调解协议的签订。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主要包括内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争议主要情况;
3、所依照的法律、法规依据;
4、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
(五)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协议须经行政机关认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机关留存一份备案。
(六)请示报告程序。各级工商机关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发现可能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争议纠纷,要积极介入,制定周密的处置工作预案。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七、工作要求
(一)各局要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来,并给予行政调解工作所需要的物力、财力保障。
(二)各区(县、市)局要结合实际,根据自身职能情况,制定本级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扎实、有效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开展。
(四)各局要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本行政机关内部,不得推卸责任。
(五)各局要时时对本级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行政调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鼓励。
(六)各区(县、市)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应于每季未前将本单位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数据汇总传送给市局法规处;应于11月30日前将年度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数据汇总传送给法规处。由法规处汇总上报市政府和省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