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律援助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广州市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如今已有律师事务所417家,拥有执业律师约7340名。律师的信息在不断变化,而我市现有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库是2008年建立的,内容已经远不能适应现今的需求。为加强和规范对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管理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形成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更好地为社会和弱势群体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我局决定重新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可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登记为志愿律师:
①本年度已注册年审;
②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律师执业方面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③自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志愿律师可申请登记加入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团:
①执业满3年;
②在承办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物权、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纠纷、行政诉讼等八大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经验。
(二)普通志愿律师与加入专业律师团的关系。
市法律援助处在指派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物权、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纠纷、行政诉讼等八大类型案件时,将优先选派专业律师团中的志愿律师。专业律师团外的其他志愿律师将承办上述八大类型以外的案件。
(三)申请审核程序。
1、律师填写《广州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2012修订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加盖意见和公章后报市法律援助处。申请加入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团的,要在申请表内勾选相应的专业律师团,并提交对应类别的案件承办卷宗各3份作为审核的参考材料。
2、市法律援助处将在每年的5月31日、11月30日前,对该半年度已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表格提交市律师协会征求意见。
3、每年的6月、12月前,市法律援助处会把该半年度经审核通过、接纳成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律师名单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并短信通知各位律师前来领回申请的案卷材料。
原登记在册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有关情况作为重新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明确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方式
根据《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将在全市律师事务所轮派案件,获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优先轮派。因案件对承办人员的专业知识或者资历有特殊要求或根据受援人意愿的,法律援助机构将采取点援的方式在志愿律师中选派承办人员,加入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团的将获优先选派。
三、建立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案卷的质量,特别是笔录的详实程度、辩护词的依据分析等方面,是体现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在案件归档结案后,专管员将根据案卷的质量以及案件跟踪的情况,对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工作进行考评,质量马虎、办案敷衍、态度恶劣、拒绝办理、私下转交其他律师或完全由助理办理等情况将记录在案,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次的、或发现私下转办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市法律援助处会将有关情况书面函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部门及市律师协会,由上述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暂停向其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市法律援助处将加强与市律师协会的协作,加大对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管理力度。在每年度的律师年审、评先评优工作中,市法律援助处将协同律师管理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进行核查,形成具体的书面意见供律师管理部门及市律师协会参考。
2012年上半年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重新招募工作将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首批名单将于4月份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下半年开始按文件规定时间进行。请各律师事务所在2012年3月31日前将首批申请资料报送市法律援助处。申请加入专业律师团的律师请在提交承办卷宗的同时,提交卷宗清单一式二份以便核对签收。各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2012修订版)
附件
广州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2012年修订版)
姓名 |
| 性 别 |
| 照片 (小一寸) | |
所在律师所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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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所在地区 |
| 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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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的时间 | 年 月 | 曾经从事过的其他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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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证号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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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直接沟通的外语 |
| 可直接沟通的民族语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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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办理过的法律援助案件总数 | 件 | ||||
拟申请加入的 专业律师团 (请在相应的“”打“√”) | 刑事案件(未成年人) 物 权 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纠纷 行政诉讼 | ||||
近三年来获得的奖励情况 | |||||
近三年来受到的惩戒情况 | |||||
承办区域意向 (请在相应的“”打“√”) | 越秀、白云、海珠、荔湾、天河、黄埔 番禺、花都、萝岗、南沙、从化、增城 | ||||
自荐承诺 | 本人自愿申请成为广州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严格遵守法援机构关于法援案件质量的管理要求,自愿接受法援机构、律师管理部门、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对本人承担法援案件的办案质量的监督。
申请人签名: 年月 日 | ||||
所在律师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律师协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法援处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