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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津统[201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津统〔2012〕9号)


各区县统计局,有关处室:

现将《2012年天津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2012年天津市统计法制工作要点

2012年天津市统计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和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规规章颁布实施为契机,围绕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和一套表改革为重点的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加强统计法制基础,奋力推进统计“三个提高”,为统计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坚持依法统计,全面推进统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一)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天津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升依法统计水平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切实提高全市政府统计部门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的能力,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统计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全市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法治保障。市和区县统计局要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区县统计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推动区县统计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二)切实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统计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统计法制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进行研究和部署。要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加大统计法制保障力度,充实力量,增加投入,保证各项统计法制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切实发挥统计法制工作的规范引导和支撑保障作用。要认真研究实施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环境下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统计法制工作思路和基本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为四大工程建设保驾护航。统计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统计法制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统计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好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体现统计法制工作在推进“四大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切实依法规范统计行政行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依法规范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行政处罚和涉外调查管理,将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统计行政许可、审批案卷的规范管理。

二、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

(五)精心组织统计“六五”普法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按照《2011-2015年天津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全年工作计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普法宣传工作内容和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明确职责、要求和保障措施,做到及时部署、层层指导、加强监督,确保统计“六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扎实推进。市统计局要建立起全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队伍,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工作,同时根据本市的实际,结合地方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编写统计“六五”普法补充材料。

(六)扎实开展日常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统计法知识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和本区县年度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之中。通过组织讲座、培训和理论中心组学习等方式,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对政府统计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方面的学习,规范统计行政管理行为,提高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的能力与水平;二是,紧密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宣传。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四大工程”建设,动员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有效融入企业一套表等核心业务的任务布置、人员培训、数据采集、质量核查、资料公布等全过程,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统计行政管理和服务全过程。要重点加强“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普法宣传教育,结合案例进行讲解,加深对《统计法》的理解,努力提高广大企业对“四大工程”建设的支持配合程度,着力提高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三是,加强对统计系统干部职工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充分利用法制培训、讲座和普法考试等形式,深入开展对统计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到学法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

(七)把握时机开展统计普法活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以《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规、规章等出台为契机,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纪念新中国政府统计机构成立60周年、开展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实施重要统计改革等重大事件,以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国统计开放日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日、修订日、实施日等重要时点,上下联动,内外配合,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讲座,举办展览、知识竞赛、法律咨询活动,发放、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推进统计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统计法,自觉维护自身在统计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统计执法工作,提高统计执法综合效能

(八)加强日常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制定具体明确的统计执法检查计划,要将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范围的企业数据上报工作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代填代报、违法干预企业独立上报等违法行为,确保一定的案件查办数量。要针对不同的执法内容,努力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市统计局将继续量化执法目标,定期通报统计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加大统计执法检查等法制工作的考核力度。

(九)加强层级检查监督力度。市统计局计划抽取部分区县,采取直接检查、集中检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在每个区县有针对性地指定部分街乡镇,检查所属单位重点专业指标,还要检查区县一级直报率和联网直报工作,将检查结果纳入区县数据质量考核。

(十)开展专项统计执法检查。为解决部分住宿餐饮业调查单位销售额数据漏报营业税的问题,市统计局对部分单位集中开展住宿餐饮业专项检查。为解决科技单位“统全”的问题,市统计局将针对在科委领取研发经费,但没有报送统计报表的全部单位作为检查对象,组织开展科技统计专项检查。为提高服务业单位联网直报率,市统计局以联网直报范围的企业为对象,开展书面执法检查。

(十一)创新执法方式,扩大执法效果。一是,研究建立企业统计信用档案,记录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并力争纳入有关部门的征信系统,切实增强统计执法的震慑力;二是,加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宣传,做好典型案件的分析解读,以案说法,进一步扩大统计执法的社会影响力。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力量,加大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

(十二)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统计巡查工作。针对国家统计局抽取部分市县进行重点巡查工作的要求,适时做好配合工作,并结合天津实际,积极做好提高统计巡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研究。

四、加强地方统计立法工作,完善统计法律制度

(十三)做好《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改调研工作。《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修改已被列入市人大常务会2012年立法调研项目。市统计局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和协调,通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走访和论证会等,广泛听取各方面对《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修改意见,加快推进地方统计立法的调研工作, 适时提出《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改调研报告和修改草案,努力提升统计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也要认真研究《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和统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配合做好《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的修改调研和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

(十四)做好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制定和完善我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推动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制定和完善统计资料联网直报管理制度。认真研究联网直报环境下统计执法程序和调查取证方法等新课题,研究修订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积极探索“查、帮、促”的统计执法新方式,研究建立统计执法约谈制度、统计执法案件回访制度等统计违法行为整改处理机制,充分发挥统计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作用。不断完善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依法明确统计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统计行政程序。

(十五)做好统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区县统计局有权制定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县统计局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统计规范性文件,对制定的统计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及时向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备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超出法定权限或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现象,保障统计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五、加强统计法制监督,夯实统计法制基础

(十六)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一是,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的督办。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区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普法等工作的督导,直接督办有重大影响的统计违法案件,强化对区县统计法制工作综合考评,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二是,加强对区县统计执法工作的指导。为了进一步提高区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反馈意见,市统计局有计划地到区县进行统计执法检查业务指导工作;三是,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资料和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各区县统计局要加强案卷和文书管理,认真执行立案、结案报告和重要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十七)健全统计法制机构,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各区县统计局要以实施“四大工程”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努力创造条件,加强统计法制机构的建设和统计执法人员的配备,并保证相应的普法、执法和培训经费。市统计局严格执行统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抓好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的配备,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继续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资格培训、考试工作,并在7月1日前核发、换发新的统计执法检查证。为整合统计执法力量,市统计局将从全市统计执法队伍中挑选出优秀执法骨干,建立全市统计执法骨干名录库,组织参加市和区县统计局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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