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8号)的要求,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试委员会)研究确定,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9月15日至16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负责组织实施好本考区考务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可以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承担。
各省(区、市)设立相应考区。各考区设立考区办公室,在考试委员会的领导和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本考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试信息公告; 组织报名、现场审核、完成“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相关工作,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表、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发放准考证;考点考场安排和考试期间的保密、安全措施落实;协助完成本考区监考任务等与考试工作有关的事项。
各考区应指定一名厅(局)级负责同志担任本考区负责人,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制定本考区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应急预案,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各考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于2012年6月1日前登录考试报名系统填写完整并打印,盖章后寄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报名事宜
(一)考试报名条件。
具体报名条件参见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的规定和国土资厅发﹝2011﹞8号文件的要求。
(二)报名程序。
1.各考区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各考区的公告(文件及电子文档)应及时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所在地考区报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考区进行报名并参加考试;
3.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考试报名系统将于4月30日开通,各考区应按本考区工作安排设定各自报名开通时间)。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1),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公民身份证;
②现役军人持军官证;
③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
④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台湾地区、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留学服务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各考区于2012年8月1日前将报考人员汇总表以文件形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考人员情况和数量以上报文件为准);8月10日前将本考区的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传真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8月17日起可经考试报名系统下载本考区的准考证。各考区应于8月31日前做好考场安排和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准考证式样见附件2),同时将各考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1寸彩色电子版证件照、接收试卷的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号、准考证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根据《2011年考试委员会会议纪要》精神,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继续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只做个别内容增减,并将通过考试报名系统发布。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考生答题一律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四、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5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6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区、市)为独立的考区,考点设在省会城市。考点考场应当集中设置。每30人设一个考场,剩余不足30人按一个考场设立,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考场设置见附件3)。
六、考试收费
各考区向考生收取的费用标准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本考区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报名费中应包含上缴的考务费,即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用于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运送及评阅等项工作)。
七、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
邮 编:100035
联系人:陈光耀 贾晟东
电 话:010-66560845,66562199
传 真:010-66562202
电 邮:cgyao@creva.sina.net jsd@creva.sina.net
附件:
1.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2.准考证式样、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3.考点考场选择与考前准备
4.考场规则
5.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6.试卷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附件1: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 片
(二寸近期彩)色证件照) |
档案号 |
| 报考科目 |
| 报名编号 |
| |
考区代码 |
| 考区名称 |
| 出生年月 |
| |
籍贯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
学历或学位 |
| 所学专业 |
| 毕业院校 |
| |
毕业时间 |
| 是否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
| 职称类型 |
| |
取得职称时间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时间 |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件 |
| |||
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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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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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办公室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复印有效)
填表说明:1.报考人员如实填写,字迹清晰,如因填写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2.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一致; 3.“档案号”首次报名时不填,续考考生必须使用原档案号,以便成绩连续滚动有效;4.“报名编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写,考生不填;5.“考区代码”、“考区名称”请向各考区办公室查询。
考区名称及代码表
考区名称 | 考区代码 | 考区名称 | 考区代码 | 考区名称 | 考区代码 |
北京市 | 11 | 安徽省 | 34 | 四川省 | 51 |
天津市 | 12 | 福建省 | 35 | 贵州省 | 52 |
河北省 | 13 | 江西省 | 36 | 云南省 | 53 |
山西省 | 14 | 山东省 | 37 | 西藏自治区 | 54 |
内蒙古自治区 | 15 | 河南省 | 41 | 陕西省 | 61 |
辽宁省 | 21 | 湖北省 | 42 | 甘肃省 | 62 |
吉林省 | 22 | 湖南省 | 43 | 青海省 | 63 |
黑龙江省 | 23 | 广东省 | 4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64 |
上海市 | 31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4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65 |
江苏省 | 32 | 海南省 | 46 |
|
|
浙江省 | 33 | 重庆市 | 50 |
|
|
附件2:准考证式样、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准考证式样
xx省(自治区、直辖市)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准考证 档案号:20101100001 姓名: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考试地点: | 照片 | ||||||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准考证号 | 考场号 | 座位号 | |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 9月15日 9月15日 9月15日 9月16日 9月16日 | 08:30 10:30 14:30 09:00 14:30 | 09:30 12:00 17:00 11:30 17:00 | 11120120510 21120120101
| 05 01
| 10 01
| |
以上报考信息考生请认真核对,如有误,请于2012年xx月xx日前到考区办公室核准。 | |||||||
注意事项 1.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到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时必须将所答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全部交回。 2.考试答题形式:“土地估价实务基础”科目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科目为主观题,其余三科目均为客观题;主观题在答题卡上用黑色钢笔(签字笔)答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否则,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严禁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得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填涂,否则,成绩无效。 3.考生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黑色钢笔(签字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各科试卷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 4.答题前,考生必须将姓名、考场号等按规定准确填写在答题卡上,认真阅读答题卡和试卷的答题注意事项。每个考生对应一张注明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的答题卡。严格按规定在题号和位置用规定的笔填涂或作答,否则所答试卷无效。科目准考证号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制的,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准考证号,应考人员每参加一门科目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准考证号,切勿填错。 5.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规则,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成绩查询:考试结束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 7.“档案号”是考试部门对应考人员成绩管理的唯一依据。因此,拿到准考证后,请记住并且保管好本人的“档案号”,再次报考时必须填写以确保成绩滚动管理! | |||||||
有关档案号和准考证号格式的说明
一、档案号: 共11位
考试年份 考区代码 考生序号
如图,1-4 位为考试年份
5-6 位为考区代码
7-11 位为考生序号
二、准考证号: 共11位
科目 考区代码考试年份考场号座位号
如图,1位为考试科目编号(1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2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3土地估价实务基础4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5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2-3位为考区代码
4-7位为考试年份
8-9位为考场号
10-11位为座位号
附件3:
一、各考区应保证所选考点交通便利、安全,考场安静、宽敞、光线充足(有照明设备保障)、桌椅适合成年人使用。不得选用阶梯教室。考场设置必须集中,便于总监考人员随时巡查。
考场内课桌须反向摆放,桌内要清空。每个考场按30人设置,剩余不足30人的按一个考场设置。应试人员的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桌椅按照6行5列或8行4列的方式摆放。考场座次号排列要求是:背对黑板面向考生,从左侧开始,单数排从前向后,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准考证号,偶数排从后向前,继续顺序排列准考证号(见附图)。
二、各考区应在考场所在地设立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专门场所。
三、各地要尽快向全社会公布报名日期、地点、条件等有关事项,组织好报名、准考证制作和发放等工作。
四、各考区应制定“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考试前一天,工作人员要将考场安排、考场规则和考试时间表张贴在各考场外,每个考场门上张贴考场号。按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将座位号(如:05即五号位)粘贴于考桌的左上角。经监考人员检查核对后封闭考场。考场封闭后,在开始考试前和当天考试结束后任何人员不得再进入考场。
六、考试期间,考区办公室须准备考场座次分布图、考场签到表、剪刀、胶水、黑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草稿纸等文具用品。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七、各考区要严格执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每个考场2名监考人员的标准聘请责任心强、能秉公监考的当地教师作为监考人员,不得选派国土资源系统人员担任监考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向各考区派遣总监考人员。
八、各考区应事先将本考区监考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打印成表,供总监考人员到达后进行资格审核之用。
附图: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
讲台
6行5列的设置方式
06 | 07 | 18 | 19 | 30 |
05 | 08 | 17 | 20 | 29 |
04 | 09 | 16 | 21 | 28 |
03 | 10 | 15 | 22 | 27 |
02 | 11 | 14 | 23 | 26 |
01 | 12 | 13 | 24 | 25 |
存包处
讲台
8行4列的设置方式
|
| 22 | 23 |
07 | 08 | 21 | 24 |
06 | 09 | 20 | 25 |
05 | 10 | 19 | 26 |
04 | 11 | 18 | 27 |
03 | 12 | 17 | 28 |
02 | 13 | 16 | 29 |
01 | 14 | 15 | 30 |
存包处
讲台
附件4:
一、应试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二、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黑色钢笔(签字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手机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客观题答题卡,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在主观题答题卡区域内进行答题。
六、开考时间到,应试人员方可答题。答题时应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并保证字迹清楚。客观题考试部分应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选项中填涂,答在试卷或草稿纸上均无效;主观题应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答题区域外或草稿纸上均无效。
七、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偷看他人答卷或相互核对试卷、答案内容,不得交换试卷、答题卡或在答题卡上设置标记,不得夹带、窥视、抄袭或利用电子设备等作弊,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不得冒名代考。应试人员离开座位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监考人员应及时回收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交卷、卡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八、考试结束铃响后,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及草稿纸反扣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考试中相互交谈的;
(二)考试结束前,交卷后即大声说话或长时间在考场逗留的;
(三)开考15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填写相关信息的;
(四)考试结束铃响后仍继续答题的。
十、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成绩;视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年考试各科成绩:
(一)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笔记、纸张、手机及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三)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在试卷上作识别标记的;
(四)窥视他人答题,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答案的。
十一、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中换答题卡,携带试卷或答题卡、草稿纸出考场或撕毁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应考和代人应考的;
(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的;
(四)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有第九条或第十条行为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于本条第二类情形,代考人、被代考人由有关方面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代考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5: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考试规则,维护考场纪律,监督应试人员公平、公正考试,批评、制止并处理违纪、作弊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三、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一天到达考点,完成下列工作:
(一)明确各自的岗位、任务和分工,熟悉考试各项要求;
(二)现场核对考场座位编号,巡视考场并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中一人专管。
四、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于开考前20分钟起对进入考场应试人员检核证件,引导应试人员到指定座位,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五、开考前,由监考人员向应试人员宣读《考场规则》,然后与应试人员共同对试卷进行验封,没有问题的,应在开考前10分钟面对应试人员开拆试卷袋、先发答题卡,然后发放试卷、草稿纸;有问题的,监考人员应及时向总监考人员报告。
六、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10分钟内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在答题卡上填写相关信息,并核对应试人员填写相关信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
七、考试时,除应试人员、监考人员、总监考人员、考区(办)负责人员(须佩戴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证件)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各考场监考人员在开考30分钟后应立即对缺考人员答题卡上使用2b铅笔填涂缺考标记。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场解答。
九、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和《缺考人员名单》,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进行登记。
十、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十一、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打瞌睡、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将试卷带出、传出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十二、考试结束铃响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应试人员提示注意时间。考试结束铃响,应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题卡反扣放在桌面上,并迅速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回收、清点试卷、答题卡,并按准考证号将答题卡按有效、作弊、空白的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携带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要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
十四、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答题卡完毕后,应将试卷集中送至考点的考务办公室,按密封要求,将密封好的有效、作弊、空白答题卡放入答题卡袋中,试卷放入试卷袋中,进行集中封装,并在密封袋口签字。
附件6:
一、试卷由机要部门按要求时间运抵考区,考区(办)负责人证件、监考证等由总监考人员送达至各考区。
二、总监考人员会同考区接卷负责人员在指定地点共同检查密封包装、接收试卷。总监考人员未能如期到达考区,考区接卷负责人员可先行接收试卷。试卷接收后,存放至保密室(保险柜)内,加贴封条,钥匙交由总监考人员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试开始前,应确保试卷安全,任何人不得启封试卷。
三、每科开考前45分钟,由总监考人员在考区负责人员、考场监考人员共同到场的情况下开袋验卷,取出相应科目试卷,验封后分发给各考场监考人员。试卷分发时一并分发考区(办)负责人证件、监考证,每科考试结束后,总监考人员及时收回考区(办)负责人证件、监考证。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在15分钟内将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缺考人员名单》收齐,并与按有效、作弊、空白顺序号排列的答题卡 (答题卡不得装订)一同封好(监考人员应在缺考人员及作弊人员的答题卡上使用2b铅笔在相关位置填涂),在封口处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签名交总监考人员打包密封。
五、每科试卷、答题卡打包后,贴上密封条,由总监考人员、考区负责人员签字后装入袋中,放回保密室(保险柜),再加贴密封条。试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六、各科试卷、答题卡均打包签字后,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带回,送至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