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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长宁区、浦东新区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准入试点地区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12]0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长宁区、浦东新区成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准入试点地区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2〕013号)


长宁区卫生局、浦东新区卫生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8号),确定本市长宁区、浦东新区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试点地区。
各试点地区要参照《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用稿)》,按照本地区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探索,不断总结,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掌握工作情况,给予支持,对试点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及时与我局中医药服务监管处联系。
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云
联系电话:22121628
电子邮箱:lt.stone@163.com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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