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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中等学校辅导优秀学生投考军事学校实施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为加强民族精神教育,激发青年从军报国之热忱,各公私立中等学校应积极鼓励并辅导学生投考军事学校。 第 2 条 辅导学生投考军事学校应采取积极之鼓励方式,使青年基于报国志愿,自发自动踊跃参加。 第 3 条 辅导学生投考军事学校在教学方面应办理左列配合事项: 一三民主义教学应特别强调投考军事学校在现阶段为实现三民主义之重要步骤。 二国文、公民与道德、历史、地理等科教学,应编选古今中外军事伟人之事功,作为补充教材,以激发青年投笔从戎之志愿。 三音乐、美术等科之教学,应加强军歌、进行曲之教唱及军事伟人画像之描绘等,以陶冶青年崇尚武德之情操。 四体育应加强国防体育及体能训练,以锻炼青年体魄。 五军训应以培养青年国防思想,建立军事生活规范,加强战斗技能训练为重点,并应将军事学校学制及目前进步之情况向学生详为介绍与报导。 第 4 条 辅导学生投考军事学校在训导方面应办理左列配合事项: 一利用校内集会,由教师或邀请高级军官向学生作有关从军报国之专题报告。 二导师应随时随地利用机会以启发学生从军报国之热忱。 三以从军报国为主题举行作文、演讲、壁报等各种比赛,藉以激发学生爱国情操。 四学校与家庭应密切联系,导师经常作家庭访问,或由学校邀请家长举行座谈会,藉以影响家长观念。 五约请在军事学校肄业之本校校友返校报告军事学校之实况藉以增强学生之了解。 六学校环境应配合鼓励从军报国之主题,予以设计布置。 七各学校应与军事学校密切联系,必要时发动导师及学生前往军事学校参观。 第 5 条 各学校志愿投考军事学校之学生,应由学校列册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并对学生及家长酌予表扬。 第 6 条 辅导学生投考军事学校列为各中等学校重要考成之一,各校教职员对辅导工作具有成绩表现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奖励,成绩特别优异者,由省市教育厅局转报教育部核奖。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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