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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2011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2]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2011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9-2011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办好青奥盛事、创成率先大业、建设人文绿都”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和普通劳动者,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市劳动模范原则上在各地区、系统中建立的劳动模范后备库和先进人物中进行推选,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时代性和典型性,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二、名额及分配

本届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为360名。

评比名额主要按照区县、系统和直属单位所辖在岗职工和从事农业劳动力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在兼顾各行业的前提下,重点考虑坚持创业创新、奋力创优创造,在科技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载体创新上作出突出贡献;为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构建和产业转型升级作出突出贡献;为我市立足民生及各项社会事务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突出贡献;为我市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和热爱祖国、为南京创新创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华人、港澳台人员等各类先进人物。(具体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

市劳动模范比例结构为,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含科教类人员)不少于评选名额总数的60%;农民不低于评选名额总数的15%,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乡镇企业负责人不高于农民分配数的25%,农民工不低于评选名额总数的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评选名额总数的10%,向科技创新型、中小型、民营企业倾斜;推荐人选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三、入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之路,积极参加“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具有突出工作业绩、鲜明时代特征、扎实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矢志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知识创业、科技创业,解放科技生产力,为南京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大力提升产业品质和城市品质,加速新兴产业发展,着力加快城市建设,完成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铸造新时期南京精神,不断推进人文都市建设,为办好青奥盛会、创建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独具魅力的美丽乡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民生改善、扶贫帮困、加强社会管理、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建设平安南京,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提升人居质量,加强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创建绿色都市,推动生态建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组织领导

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2009-2011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名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组织。市评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范围内的推荐评选工作,审核市劳动模范事迹材料,确定表彰候选名单。各区县、系统成立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并根据市评委会确定的名额分配方案进行再分配。在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结构进行,并经过党委讨论后组织实施。

五、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基层推荐

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逐级进行,在群众性总结评比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评选。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被推荐为候选人的,应进行民意测评,必须经所在单位85%以上职工(代表)同意。所有被推荐为候选人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获得群众公认。民主推荐评选情况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

(二)逐级审核

评选产生的候选人必须经过基层劳模评选委员会和党委(系统工委)逐级审核后上报。

(三)市级预审和公示

逐级审核后报至市评委会的候选人,由市评委会办公室预审,符合评选条件和比例结构要求后,按规定在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四)市评委会对通过预审和公示的正式候选人进行评审,并组织考评小组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候选人进行考核。

(五)市长办公会审议,并在全市范围公示。

(六)市委常委会审定。

六、有关说明

(一)本届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考核期限为2009年1月-2011年12月。

(二)关于身份界定:

一线职工指企业中层干部以下的职工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干部以下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专职人员,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同等对待,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按专业技术人员对待;

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

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

(三)个体私营业主、自主创业典型,种养殖或流通专业户,可按区县(系统)或工会组织隶属关系推荐评选。

(四)以往受过表彰的劳动模范,在本届评选的考核期限内有新的特殊贡献,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可参加评选。

(五)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或未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六)严肃评选纪律。要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凡发现有隐瞒身份、伪造事迹或违反推荐评选程序等问题的推荐人选,一经查实一律撤销其评选资格,并相应调减推荐地区或单位的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设立推荐评选监督电话:84551220。

七、工作安排

(一)2012年3月初,召开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会议,部署评选工作。

(二)2012年3月23日前,各区县(系统)、单位上报市劳动模范推荐名单和推荐简表。

(三)2012年3月下旬,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评。

(四)2012年3月底4月初,召开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评选工作会议,审核市劳动模范推荐名单。

(五)2012年4月上中旬,市长办公会和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六)2012年4月下旬召开表彰大会。

附件:1、2009-2011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略)

2、2009-2011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名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二:
2009-2011年度南京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名单

主 任:郑泽光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刁仁昌 市政府副秘书长

闵 慧 市总工会巡视员

江 萍 市人社局副局长

赵兴洲 市委农工委副巡视员

委 员:张常军 市纪委常委、干部管理室主任

曲浴宙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曹劲松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陈 湛 市委政法委副巡视员

尹其金 市委经信工委副书记

欧阳怀霜 市政府国资委党委副书记

任 江 市委商务工委副书记

郭宏定 市委住建工委副书记、副主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徐 俊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 生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小斌 市科委副主任、知识产权局局长

单晓峰 团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贾 慧 市妇联副主席

评委会在市总工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刁仁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闵慧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傅晓俊同志为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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