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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科[2012]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上海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沪科〔2012〕55号)


各区县科委(科协):

根据《上海市科普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每年在全市创建30家“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以下简称:“成果示范社区”)的要求,现就开展2012年度成果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主体

本市各区(县)街道或镇(乡)

二、申报要求

1、各区县科委(科协)根据《上海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暂行)》的要求,积极组织并指导辖区内2-3家(浦东新区不多于5家)街道或镇(乡)申报创建“成果示范社区”。

2、街道或镇(乡)创建“成果示范社区”的工作要让辖区内居民知晓,并结合社区的特点、居民的需求开展调研,初步拟定科研成果应用示范项目实施区域、项目实施意向和项目实施经费。

3、各申报单位需按标准要求,制订申报工作计划,填写《创建“上海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申报表》,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创建材料,送所在区县科委(科协)初审。

4、各区县科委(科协)汇总创建材料后,于2012年4月13日前(书面材料及电子版刻盘各一式两份)报市科委科普工作处(地址:人民大道200号1413室,邮编:200003)。

三、评审与命名

1、市科委科普工作处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于4月27日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将通过“上海科技”网、上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网及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2、被确认为创建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示范社区的街道(镇、乡),将在5月份科技活动周期间予以授牌,并启动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3、成果应用示范社区的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若申报单位涉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资格。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靖 联系电话:23112578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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