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训练军事受刑人、羁押中被告之谋生技能,养成勤劳习惯,俾出狱或出所后能适应军中或社会生活,设置国防部所属军事监所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设之非营业循环基金,以国防部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额度设定为新台币五亿元。 第 5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加工及劳务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 6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扩充及改良各项作业设备之支出。 二发给作业者劳作金之支出。 三补助军事受刑人及被告之饮食支出。 四军事受刑人及被告之奖励支出。 五作业管理人员之奖励支出。 六教学训练支出。 七管理及总务支出。 八其他有关作业之支出。 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支出,比照监狱行刑法及羁押法之规定办理。 第 7 条 本基金应于国库设立专户存管。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 第 8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0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比照监狱行刑法、羁押法之规定,在基金额度内,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1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办理解缴国库。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