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化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全面安全、本质安全、持久安全”的工作目标,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国发“23号”和“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继续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及建设行为,着力解决当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组织机构
为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全市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组 长:常建忠市委常委、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贺红生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
蒋同军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王晓东市安监局副局长
白根元市公安局正处级调研员
李印成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乔泽明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文杰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李清水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队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县(市、区)长、副主任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化工综合科。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事宜,跟踪县(市、区)、开发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及时通报和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办公室主任:王晓东(兼)
副 主 任:陈大方市安监局化工综合科科长
李永军市安监局监管三科科长
史会元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李菊红市交通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王选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设立五个市级危险化学品督察组,组织有关人员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阶段性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一、第二督察组负责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整治督查,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第三督察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内特种设备的整治督查,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第四督察组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整治督查,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第五督察组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整治督查,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
第一督查组
组 长:王晓东市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永军市安监局监管三科科长
成 员:王 莎市安监局监管三科副科长
原军红市安监局化工综合科科员
卫 丹市安监局化工综合科科员
田晓辉市安监局监管三科科员
督查县(市):新绛、稷山、河津、临猗、闻喜、绛县、绛县开发区、垣曲、万荣。
第二督查组
组 长:李清水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陈大方市安监局化工综合科科长
成 员:荆亚莉市安监局化工综合科正科级副科长
王超平市安监局化工综合科副科长
杨 平市安监局监管三科科员
靳群英市安监局监管三科科员
李拥军市安监局化工综合科科员
督查县(市、区):盐湖、夏县、永济、芮城、风陵渡开发区、运城市开发区、空港开发区、平陆
第三督查组
组 长:乔泽明市质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史会元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成 员:袁 莉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任科员
督查县(市、区):全市范围
第四督查组
组 长:李印成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副组长:李菊红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成 员:张俊波运管处安全副处长
姚金胜运管处货运科科长
督查县(市、区):全市范围
第五督查组
组 长:白根元市公安局正处级调研员
副组长:王选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
成 员:马波涛治安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
张兴安治安支队三大队副主任科员
督查县(市、区):全市范围
三、专项整治对象及检查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对象为: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点对象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运输企业。
(二)专项整治检查的重点内容为: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
2.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及隐患整改“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情况;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操作工培训教育情况;
6.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演练、应急器材配置情况以及危险岗位安全应急卡实施情况;
7.安全监管责任“三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落实情况;
8.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企业法人安全生产承诺情况;
9.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企业的搬迁整治情况;
10.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11.危险化学品采购、销售、运输相关资质审查情况;
12.落实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情况;
13.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14.非法违法企业和建设项目依法关闭、停产(停建)措施落实情况;
15.列入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安全隐患整改挂牌企业整治落实情况;
16.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情况、日常管理情况;
17.许可作业情况。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和缺氧危险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情况;同一区域内或者交叉作业的双方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
18.开、停车环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环节。
四、专项整治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安监局负责本次专项整治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及储存企业的专项整治。
(二)市质监局负责企业内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和气瓶、槽罐车气体充装环节的专项整治。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人员的专项整治。
(四)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专项整治。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实施关闭、停产措施,组织对周边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企业的搬迁整治工作。
五、专项整治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按照“统一部署、分级检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阶段(3月1日— 5月31日)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接到文件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一次全覆盖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自查自整情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情况。并针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整治措施;对仍然存在违法生产、建设和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要依上限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停建。
2.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和分级监管的要求,重点对其直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检查,全面覆盖,并和年度现场执法检查计划相衔接。在对其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予以关闭取缔,并按晋安办发电〔2011〕46号明电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人。
3.市直各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在对其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检查的同时,要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并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直接监管的生产企业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督查。在检查中要对各级政府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企业进行全部检查;对辖区内所有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企业进行全部检查。
4.对企业检查时,采取“一听二考三查四诊”的方法,了解情况,查找隐患,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整改。
“一听”,听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
“二考”,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从业人员进行问卷考试。一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考专业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
“三查”,对管理制度和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一查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的修订完善情况,安全监管“三落实”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查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安全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三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四诊”,组织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诊断。一诊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制是否健全;二诊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是否完善;三诊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是否有效;四诊反“三违”防“事故”措施是否到位。
(二)整改提高阶段(6月1日— 9月20日)
在此阶段,各企业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实施全面治理和整治。实施隐患治理“五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时限落实、预案落实)。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实行隐患挂牌责任制。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专项整治工作组要动态掌握企业的隐患治理情况,特别对第一阶段检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落实到责任人头上,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依法下达停产执法文书。
(三)“回头看”巩固及总结阶段(9月21日— 12月31日)
为巩固此次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专项整治工作组要组织“回头看”再检查。重点是抽查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专项整治办公室要填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和《专项整治未落实关闭、停产、停建措施的企业名单》(见附表3)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落实专项整治经费,认真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动真碰硬,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由承担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属于关闭范围的,由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的安监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和取缔。
对于企业自查自整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除对企业通报批评外,对现有安全许可事项从严审批,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许可实行限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上限予以处罚。企业因停产不能开展专项整治的,由市安监局暂扣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恢复生产(经营)前,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整治。
(三)公开曝光,接受监督。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向新闻媒体、综合经济管理部门、银行、税务、证券、电力等部门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四)及时总结,完善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和推广,不断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为了及时掌握情况,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专项整治办公室每月10日、20日、30日上报本旬工作进展情况,各阶段工作结束后,上报专项整治阶段总结情况。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系人:李拥军
联系电话:0359— 2096820
联系邮箱:ycajwh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