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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深人社发[2012]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2〕27号)


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已接近110万人,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参加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和学时要求

省《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2天或12学时。

(一)2012年公需科目学习内容。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方面的知识,由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根据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安排,2012年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为建设文化强省、加快社会建设、职业道德与廉政建设3个专题,省厅安排编写的《广东文化强省建设》、《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为参考学习资料。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举办或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施教机构(首批机构名单见附件)举办的公需科目培训班学习,也可选择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施教机构提供的远程教育平台学习。

(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其学习内容由省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发布。

(三)个人选修科目学习内容。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开展相关实践活动以及接受远程教育,均可视为参加专业科目及个人选修科目继续教育。此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科研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均可以按规定计算或折算专业科目及个人选修科目继续教育学时。

二、学时申报及认定

去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正式启用,可实现继续教育网上注册、登记、审核、认定和证书发放、证书查询等功能。各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施教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www.gd.lss.gov.cn/jxjy/)。
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审核认定继续教育记录,打印继续教育证书(网站业务咨询电话:020-38883819、83490035 ,技术支持电话:020-83126088)。继续教育证书由个人或法人单位自行打印,交各施教机构核对汇总后,统一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报盖章。

三、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是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市继续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审核认定公需科目学时、复核专业科目学时、核发继续教育证书等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包括发布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组织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网络学习平台,提供远程继续教育服务,审核认定专业科目学时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复核等。

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工资、福利待遇,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与个人协商确定选修科目学习内容,对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审核认定等。

具备相应硬件设施、达到相应管理标准的市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行业组织及其他相关培训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备案,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依法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施教机构名单。

四、相关要求

(一)根据省《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协商后,承担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继续教育费用。

(二)我市继续教育收费标准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面授课程(集中培训)参照我市干部自选培训收费标准,远程教育(含在线学习)每学时不超过4元。

(三)各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要抓紧完成网上注册登记和学时申报工作;各施教机构要主动为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接受培训报名、订购参考资料、发放继续教育证明、申报继续教育学时、打印继续教育证书等服务,并于3月15日前将2011年度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及2012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附件: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附件:
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

序号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

邓老师

刘老师

83233502

83210778

2

深圳市工程师联合会

易老师

冯老师

82762778

82762773

3

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

孙老师

25162376

4

深圳职协培训中心

刘老师

82997901

5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孔老师

26033732

6

深圳市统计信息培训中心

李老师

82811220

7

深圳市档案信息管理培训中心

陆老师

25945021

8

深圳市经理进修学院

付老师

82471620

9

深圳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李老师

82113089


注:
1.名单来源:《关于公布第一批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90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名单的通知》(深人社发〔2012〕18号)。
2.我局将根据各培训机构申报情况,陆续公布更多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请关注我局网站(http://www.szhrss.gov.cn/zwgk/zcfg/zyjs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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