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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兰州货运集散中心货运停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兰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兰价费发[2012]1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兰州货运集散中心货运停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兰价费发[2012]107号)


兰州货运集散中心:

你中心《关于2012年停车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兰货集字[2012]第003号)收悉。经经2012年3月2日市物价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临时停车费

(1)货运三轮车1.00元/辆·次

(2)0.6吨以下(含0.6吨) 3.00元/辆·次

(3)0.6吨以上、2吨以下(不含2吨)5.00元/辆·次 (12小时内有效,1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00元)

(4)2吨以上、3吨以下(不含3吨)10.00元/辆·次(24小时内有效,2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00元)

2、重车停车费

(1)3吨以上(含3吨)25.00元/辆·次(含白天、夜宿停车费,2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00元)

(2)半挂车全天 40.00元/辆·次

(含白天、夜宿停车费,2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3.00元)

3、自备车管理费

(1)吊车  10.00元/辆·小时

(2)叉车300.00元/辆·月

(3)5吨以下(含5吨)  500.00元/辆·月

(不再收取临时停车费和夜宿停车费)

二、接文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等相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三、该收费标准自2012年3月9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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