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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关于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抚顺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省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号),为做好在全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以下简称“小矿山”)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整顿治理小矿山为重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采取综合治理等办法,对一批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开展整顿和实施关闭,大力推进“青山工程”建设,提高矿山企业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二)工作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在整顿关闭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安全、水土、铁路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2.综合治理原则。对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进行整顿关闭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进行综合治理,以有效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环境。

3.坚持行政性整顿关闭与市场淘汰相结合原则。整顿关闭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以行政性整顿关闭为主,同时还要运用市场机制,使一批生存困难的小矿山有序退出。

4.坚持整体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整顿关闭工作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同时又要分轻重缓急,充分考虑少数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

5.坚持积极推进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原则。整顿关闭工作既要坚持积极推进,又要兼顾社会稳定,通过依法行政和扎实工作,使整顿和关闭小矿山工作平稳进行。

二、工作目标

(一)从现在起到2012年底,对全市非煤小矿山实行拉网式整顿,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小矿山一律停止采矿生产并列入整顿和关闭范围。

(二)从2013年起,对经整改仍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列入关闭名单。

(三)通过5至6年的努力,全市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严重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基本关闭。

三、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

按照《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

四、工作机构

为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成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整顿关闭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见附件2)。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整顿关闭工作步骤

(一)从2012年1月至6月为矿山企业登记核查阶段。从2012年1月至3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情况调查登记、汇总、上报。4月至6月由省直相关部门对各矿山企业评价确认,提出整顿和关闭小矿山的意见。

(二)从2012年7月至12月为整顿阶段。

1.市国土资源局对市整顿关闭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各成员部门未提出问题的矿山企业正常年检和换发采矿许可证。

2.市政府依据省政府提出的2012年整顿关闭小矿山企业名单,编制并下达整顿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整顿关闭工作。

3.各县(区)政府对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矿山进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律对其不予年检注册。矿山企业整改后须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予以年检的矿山企业名单。

(三)从2013年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国土资源局于每年3月前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关闭计划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政府,并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相关部门每年一季度对各县区上一年度关闭小矿山企业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六、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对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矿山企业组织整改和实施关闭工作,组织申报专项补偿资金。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小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调度整顿关闭工作进度,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全市关闭小矿山补偿资金。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全市小矿山企业调查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计生产规模低于小矿山关闭标准、资源枯竭或者未按《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和经确认开采工艺装备落后的小矿山企业,组织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负责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矿山复垦绿化,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负责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

(四)林业部门负责确定位于生态公益林区内和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对林地、林木破坏严重,未履行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生产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五)环保部门负责确定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不符合环保要求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矿山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六)安监部门负责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矿山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水务部门负责确定位于非饮用水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八)农业部门负责确定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破坏农田保护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九)公安部门负责严把爆炸物品供应审批关,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吊销有关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中,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申报关闭小矿山企业财政补偿资金。

(十一)工商部门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小矿山企业不予年检,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矿山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列入整顿名单的小矿山企业暂缓工商年检。

(十二)电力部门要严把电力供应关,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矿山企业停止供电,对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矿山暂停生产用电。

七、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认识。小矿山整顿关闭是省“青山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提高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整顿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

(二)各县(区)政府是整顿关闭小矿山的责任主体。要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整顿和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组织实施行政性整顿和关闭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所关闭的小矿山企业的水电、通信线路、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对井筒封堵填实。对停产整顿小矿山整改期间停供生产用电。

(三)加强宣传工作,形成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与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要及时总结推广宣传整顿关闭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对整顿关闭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曝光批评。同时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顿关闭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小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同时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发展,并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逐步形成小矿山关闭工作的有效机制。

(五)严格小矿山审批标准,提高准入门槛。从方案实施之日起,国土资源部门新批小矿山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实施“青山工程”的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的每个独立系统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开采年限不得低于三年,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对新批矿山企业必须按《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足额收缴保证金,并负责矿山企业复垦绿化的监管。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新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严重的新批矿山企业,坚决列入关闭名单。

(六)建立全市关闭小矿山补偿机制。做好申报省关闭小矿山补偿专项资金工作,对实施关闭的小矿山将以奖代补,推进全市关闭小矿山工作。

附件:1. 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

2. 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国土资源局
市林业局
市环保局
市安监局
市水务局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交通局
市供电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的

1. 在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饮用水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内、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

2. 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单位和企业造成影响范围内;

3.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公里范围内,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公里内范围内;

4. 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

二、证照不全,经整顿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1. 证照不全。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存储)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缺一不可。

2. 相关部门批复及验收意见不全,或未按批复等文件要求实施。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安全竣工验收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复垦绿化阶段性验收意见等文件不全或未按批复等文件要求实施的矿山企业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

三、矿山设计生产规模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要求的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07]7号),结合当前我省实施“青山工程”总体要求,现采矿规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关闭。

1. 铁矿:年采矿石能力露天开采5万吨以下,地下开采3万吨以下;

2. 金矿:岩金矿年采能力1万吨以下,砂金矿年采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下,未取得工信部《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3. 铅矿:年产矿石1万吨以下;

4. 钼矿: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下,未取得工信部计划指标;

5. 菱镁矿:年采矿石能力3万吨及以下;

6. 硼矿:年采矿石能力1万吨及以下;

7. 滑石矿:年采矿石能力1万吨及以下;

8. 建筑用石料:年采矿石能力2万立方米以下,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以下;

9. 建筑用砂:年采能力3万吨以下;

10. 膨润土:年采矿石能力2万吨以下;

11. 砖瓦用粘土:年采能力1500万块以下。

四、开采工艺装备、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经整顿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1. 矿山必须具有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图,并按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无重叠、交叉、越层越界开采。有矿井地质资料和地质图纸。有井上井下对照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纸、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技术档案资料。

2. 新建大中型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要求的先进采矿方法,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3. 矿山必须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4. 矿山必须有区分不同矿石品质的采选工艺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放场地、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和设施。

5. 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三率”指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6. 矿山必须确保废水、废气排放不超过我省地方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五、检查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会同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依法对矿山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附件2:
市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达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张建英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徐金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玉坤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 罡 市安监局副局级调研员

卢广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 弋 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广瑞 市农委副主任

李 振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丽波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景林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喜森 市交通局副局长

叶继成 市供电公司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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