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罗茨风机出口换热器物项替代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33号)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罗茨风机出口换热器物项替代的请示》(苏核发〔2011〕7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 认为你公司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罗茨风机出口换热器物项替代的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对田湾核电站1、2号机组罗茨风机出口换热器进行物项替代,确保机组运行安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