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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河源市光伏并网发电综合农业应用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2]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河源市光伏并网发电综合农业应用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粤价〔2012〕57号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河源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河源市物价局报来《关于核定广东河源光伏电站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请示》(河价〔2011〕164号)悉。河源市光伏并网发电综合农业应用项目属于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号)规定,核定河源市光伏并网发电综合农业应用项目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98元(含税,下同),自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从2011年12月1日起,该项目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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