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新疆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来粤接收培养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办函[2012]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新疆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来粤接收培养工作的通知
(粤办函〔2012〕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央对口援疆工作部署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2012年我省需接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伽师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437名,其中疏附县104名,伽师县209名,兵团农三师124名,将于今年3月至5月间赴粤进行再培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做好2012年新疆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来粤接收培养工作,其中省教育厅负责做好教育类和行政管理类岗位毕业生接收培养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企业类岗位毕业生接收培养工作。两部门要高度重视,针对新疆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培养要求,设置专门培训课程,作为今后接收新疆未就业毕业生来粤培养的规范。

二、请接收培养院校所在地市政府积极配合,对有关院校设施设备配套给予财政支持,并在工作上予以指导帮助。请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