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组建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十届十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构建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平台,推动我区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2009年第15次常委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第36次常务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文化产业做强做大为目标,以国有资本为先导,以优化、整合、盘活存量文化资源为抓手,充分发挥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功能,支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有效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问题,为做强做大文化产业、打造特色文化强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注入新的动力。
二、发展思路和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紧紧围绕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战略部署,坚持以政府为引导、资本为纽带、市场为导向、重大项目为带动,以高起点规划建设宁夏文化创业创意示范园为突破口,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打造宁夏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投融资平台。用3年至5年时间,把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发展成为引领和带动宁夏文化产业做强做大的大型骨干企业,到2016年实现资产过50亿元、收入过10亿元,成为国内发展速度较快、竞争实力较强、在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产业集团。
三、组建内容
(一)公司名称。
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公司性质。
公司为大型国有独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实物资本7亿元、货币资本3亿元。
(四)经营范围。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从事文化企业和文化项目贷款担保、文化产权交易、文化项目投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等投融资业务;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开展文化房地产开发及相关业务;经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对自治区重点文化项目、文化设施、节庆会展活动、文化精品工程等实施市场化运作。
四、管理体制和法人治理结构
(一)管理体制。
公司由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运行。
(二)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暂不设董事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设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设立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党委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公司总经理为自治区文化厅党组成员。公司党委隶属于自治区文化厅党组。
公司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工会等群团组织。
(三)干部管理。
按照我区国有大型企业的干部管理模式,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财务总监由自治区党委管理,总经理、财务总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副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聘任或任命。
五、保障政策
公司享有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投融资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人事劳动关系政策。
公司实行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二)社会保障政策。
公司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依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财政税费政策。
1.公司享受西部鼓励类文化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2.五年内免征公司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自盈利年度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免的税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
3.为顺利推进公司组建工作,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注册登记、开办、政策法律咨询等所需费用。
4.公司在资产评估增值、资产划拨或转让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公司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10号)有关规定,履行投放平台企业职能,参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等相关项目的投资绩效管理。
6.公司财务关系在自治区财政厅单列。
(四)收入分配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五)土地政策。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9〕8号)规定,对划归公司的土地,经评估作价后,转增为公司国家资本,作为商业用地开发利用,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2.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文化旅游产业的决定》(宁党发〔2012〕3号)规定,公司实施的重大项目所用土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确保规划建设用地,并参照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用地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对公司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文化旅游项目,优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六、关于资产划转的相关问题
(一)将宁夏大剧院、宁夏文化馆(原宁夏展览馆)和宁夏文化馆旧址、宁夏图书馆旧址、宁夏艺术学校旧址、文化厅办公旧址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闲置土地(文化厅办公旧址南端相连处)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在内的实物资产(共约7亿元)交由公司管理,进行商业开发,由财政厅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自治区财政五年内分期给公司注入货币资本3亿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交由公司管理后,宁夏大剧院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性质不变,人员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运行维护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补贴。宁夏文化馆事业单位性质、经费形式、管理体制不变,由公司负责对宁夏文化馆实施异地新建,为其新建不少于1万平方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办公用房。原定由宁夏艺术学校自筹的新校区建设资金3000万元改由公司承担,原定以宁夏艺术学校为主体向银行贷款的新校区建设资金5000万元仍由宁夏艺术学校负责向银行贷款,由公司担保,贷款本金和利息原定承担主体不变;公司对文化厅办公旧址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闲置土地(文化厅办公旧址南端相连处)进行商业开发后,按同等面积给政府机关事务局返还办公用房。
(三)涉及资产划转和开发建设的相关事宜,由公司和相关单位按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