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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川安监(2012)23号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办[201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川安监〔2012〕23号文件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2〕1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突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重点,促进辖区内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和四川煤矿安监局针对近年来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调整了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制定印发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2〕23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进一步突出监管监察工作重点,强化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的监管监察执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保持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全省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根据对近些年全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全省每年发生煤矿事故约200起,发生事故煤矿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左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要“抓重点、重点抓”,为此,需要调整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重点监管上,以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对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重点监管。

现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
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评定。重点监管煤矿一年一评定,半年一补充。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情况,确定并列入年度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名单,下半年将上半年发生事故的煤矿纳入下半年重点监管煤矿的范围。

重点监管煤矿的数量,原则上每年初按全省煤矿总数的20%确定。

第三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确定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煤矿,应确定为重点监管煤矿: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

(二)发生瓦斯或透水非伤亡事故的煤矿;

(三)有水患、煤与瓦斯突出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

(四)安全管理混乱、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的煤矿;

(五)存在非法或重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煤矿;

(六)隐瞒事故不报的煤矿;

(七)其他需要确定为重点监管的煤矿。

第四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认定。每年初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所述原则提出重点监管煤矿初选名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审查确定。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煤矿名单和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社会和群众进行监督。

第五条 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期限。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达到以下标准的次年不再列为重点监管煤矿,到期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验收:

(一)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采掘部署合理,采煤方法正规,淘汰落后的支护方式;

(三)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

(四)紧急避险等“六大系统”按规定要求按期完成;

(五)无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矿区域综合防突和局部综合防突两个“四位一体”措施落实到位;

(七)有水患威胁的矿井《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到位;

(八)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二级以上。

第六条 重点监管煤矿应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措施: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专家“会诊”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人,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

(二)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重点监管煤矿应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签订《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承诺书》,承诺内容应包括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依法组织生产建设、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等。

(三)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点监管煤矿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按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

(四)实行安全工作报告制度。重点监管煤矿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

第七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落实下列安全监管监察制度和措施:

(一)实行重点监管煤矿挂牌公告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在重点监管煤矿办公楼和井门口悬挂“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标志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煤矿名单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人以及省、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二)实行重点监管煤矿定期检查督查制度。原则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检查1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检查1次,并对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每季度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1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定期对辖区内国有重点煤矿进行检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监察1次,并对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适时组织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的内容应包括经批准的重点监管煤矿整改方案的内容以及整改进度等。

(三)实行重点监管煤矿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应召开辖区煤矿业主和矿长会,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和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每季度应将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和查处情况书面通报辖区内和所属各煤矿;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应将对重点监管煤矿监察和查处情况书面通报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每半年将全省检查督查情况向全省煤矿企业进行通报。

(四)实行重点监管煤矿专家安全技术会诊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规定对重点监管煤矿进行全面“会诊”,重点对矿井开拓系统及开采方式、“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患防治、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劳动组织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落实以及现场管理等内容进行“会诊”,找出煤矿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措施,并督促煤矿按照“会诊”报告制定整改方案。“会诊”工作应在每年的一季度内完成。

(五)实行重点监管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学习制度。重点监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分批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组织年度复训。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组织辖区内重点监管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进行1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的学习。

(六)实行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列为重点监管的煤矿原则上当年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矿研究,整改无望的依法提请关闭。

(七)实行重点监管煤矿联系人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明确辖区内每个重点监管煤矿的联系人,加强对重点监管煤矿的联系和服务。

(八)实行重点监管煤矿约谈制度。对重点监管煤矿数量多、工作组织实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约谈。

(九)建立重点监管煤矿监督检查档案制度。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确定的重点监管煤矿,应按照“一矿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和台账。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会诊”报告、整改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记录以及历次检查记录、执法文书等。

第八条 重点监管煤矿监管监察情况的定期报告。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3日前应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每季度第1个月5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报告;各煤监分局每半年结束后5日内向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报告。

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对重点监管煤矿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并填报报表。

第九条 严格对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监察执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点监管煤矿存在不履行法定安全职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等问题,以及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检查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 报告时间段:

序号

地区

重点监控煤矿
(数量)

检查矿井数(次)

覆盖率(%)

查处隐患情况

处理处罚情况

备注

发现的隐 患(条)

其中:重大隐患(条)

停产整顿(矿次)

暂扣证照(矿次)

局部停产、停业(矿次)

经济处罚
(矿次/万元)

 

xx煤监分局

 

 

 

 

 

 

 

 

 

 

 

xx市(州)

 

 

 

 

 

 

 

 

 

 

 

 

 

 

 

 

 

 

 

 

 

 

 

xx县

 

 

 

 

 

 

 

 

 

 

 

xx县

 

 

 

 

 

 

 

 

 

 

 

 

 

 

 

 

 

 

 

 

 

 

 

省煤炭产业集团

 

 

 

 

 

 

 

 

 

 

 

 

 

 

 

 

 

 

 

 

 

 

 

 

 

 

 

 

 

 

 

 

 

 

 

省古叙煤田开公司

 

 

 

 

 

 

 

 

 

 

 

 

 

 

 

 

 

 

 

 

 

合计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汇总本部门检查情况及辖区内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情况上报。
2.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每季度汇总本单位对重点监管煤矿的监管情况上报。
3.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每半年汇总对重点监管煤矿的监察情况上报。

附表2:四川省安全生产重点监管煤矿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报告时间段:

序号

检查煤矿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逐条列出)

查处隐患情况

处理处罚情况

备注

发现的隐 患(条)

其中:重大隐患(条)

停产整顿(是、否)

暂扣证照(是、否)

局部停产、停业

经济处罚(万元)

 

xx市(州)

 

 

 

 

 

 

 

 

 

 

 

 

 

 

 

 

 

 

 

 

 

xx县

 

 

 

 

 

 

 

 

 

 

 

 

 

 

 

 

 

 

 

 

 

xx县

 

 

 

 

 

 

 

 

 

 

 

 

 

 

 

 

 

 

 

 

 

xx县

 

 

 

 

 

 

 

 

 

 

 

 

 

 

 

 

 

 

 

 

 

省煤炭产业集团

 

 

 

 

 

 

 

 

 

 

 

 

 

 

 

 

 

 

 

 

 

 

 

 

 

 

 

 

 

 

 

 

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由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填报,并将辖区内重点监管煤矿监管情况报所属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由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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